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个人隐私权

首页

个人隐私权

在学校里,老师当众翻我们的包,检查我们有没有带违禁物品,这算侵犯个人隐私权吗?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08-03-31 16:17:53
      1、我认为这是侵犯个人隐私权。原因是:
    (1)隐私:就是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隐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公民享有隐私权,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私人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有决定权,在没有得到公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介入公民的个人生活空间就是侵犯隐私权。
       (2)隐私权涉及的是个人人格权利和人身尊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不容侵犯。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而且,对公民的住宅、身体的搜查也有严格限制。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文明程度的提高,隐私权的范围也正在逐步扩大。 (3)学生也是公民,也享有人格权、隐私权,老师在没有征得学生同意的情况下检查学生的物品,而且是当众检查、当众公开情况,就是侵犯个人隐私权。 2、但是,豆豆,你们毕竟是学生,虽然老师的做法不当,但作为学生:可以私下和老师交流一下,再不行去和教导主任、或是校长反映,但一定不能以为自己知道了一点法律知识就当面反对老师:你们还要在校学习,不能和老师闹得太僵;况且,毕竟是有些同学违反过校规、有错在先,要知道老师这样做也是为了抓好纪律、抓好学习。
      不到实在过分的程度,这种事不能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的。 。

    天***

    2008-03-31 16:17:53

其他答案

    2008-03-30 23:52:31
  • 应该算。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部分。所谓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我国法律现在虽然还未明文确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但《民通意见》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进一步将隐私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

    1***

    2008-03-30 23:52:31

  • 2008-03-30 21:24:35
  • 问题是,书包里只能课本、作业本及文具,不是存放“隐私的地方”。并且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任何关于个人隐私权的定义,保护个人隐私权更无从提及。目前“保护个人隐私权”仅是个口号而已。
    所以,老师翻书包,实在是无法认定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

    北***

    2008-03-30 21:24:35

类似问题

换一换
  • 法律 相关知识

  • 法律咨询
  • 法律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最新资料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热点检索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