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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7月甲雇佣有乙干活,出了事故,07年5月乙告甲人身损赔,支付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和即将开始的拆除钢板的费用(2次手术)。08年2月法院判甲支付乙住院期间的费用,2次手术没有发生不予考虑。问如果乙08年做了2次手术甲应该承担吗?如果乙诉讼法院,法院会受理吗?工伤的受理期限是一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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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3-22 14:48:52
      问如果乙08年做了2次手术甲应该承担吗?如果乙诉讼法院,法院会受理吗?工伤的受理期限是一年吗? 
    一、06年7月甲雇佣有乙干活,出了事故,显而易见:甲和乙之间是一种雇用关系,而不属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甲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二、08年2月法院判甲支付乙住院期间的费用,但第2次手术没有发生不予考虑。是因为人民法院在第2次手术没有发生前,并不能确定是否一定会发生第二次手术以及手术的费用的具体金额,所以,才不能支持乙的请求。如果乙08年做了2次手术甲当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第二次的手术是同一个伤害造成的,第二次手术是治疗同一个伤害的必然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三、如果乙诉讼法院,法院会受理吗? 法院当然会受理的。法律依据高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四、工伤的受理期限是一年吗? 工伤的受理期限是一年没错,但不是你指的情况,雇用关系不是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甲向谁申报呢?。

    1***

    2008-03-22 14:48:52

其他答案

    2008-03-22 15:49:26
  •   1、07年5月,乙就06年7月受雇于甲干活期间发生事故引发的人身伤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赔偿之诉,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规定,甲应当、人民法院也将判决甲承担相应的人身伤害赔偿。
       2、赔偿项目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执行。
       3、由于“即将开始的拆除钢板的费用(2次手术)”尚未进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的情况,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2次手术的费用,只能在手术完毕后另行起诉追讨。 4、08年就2次手术产生费用等再次起诉,是法律赋予乙的权力,符合法律规定。甲必须承担与2次手术有关的费用,人民法院也将依法受理并作出公正裁判。 5、工伤认定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及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的情况,且工伤认定是有时效的,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
       。

    海***

    2008-03-22 15:49:26

  • 2008-03-22 14:21:43
  • 06年7月甲雇佣有乙干活,出了事故,07年5月乙告甲人身损赔,支付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和即将开始的拆除钢板的费用(2次手术)。
    ……没错,雇用人员应作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8年2月法院判甲支付乙住院期间的费用,2次手术没有发生不予考虑。问如果乙08年做了2次手术甲应该承担吗?
    ……法院判决是对的。 但,如果受害人必须做二次手术,属于后续治疗,可以就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要求甲赔偿。
    如果乙诉讼法院,法院会受理吗?工伤的受理期限是一年吗?
    ……法院会受理的。诉讼时效从确定必须二次治疗之日起的2年内 
    计算。 

    a***

    2008-03-22 14: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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