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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不知怎么解决,请律师朋友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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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不知怎么解决,请律师朋友帮忙!

原告:甲某
被告:乙某        我是被告律师
案情:
甲乙是亲戚平日关系亲密,06年3月,乙因生意需要与甲借钱20万,甲借之(银行过户),乙向甲开据了20万的收据。
07年2月,乙又向甲借款10万,乙借之(银行汇款),因乙为了方便而感情用事,直接向甲开据了30万的收据,意欲取代第一次的20万借款收据,但是事后没有收回之前的二十万收据。
事后,甲的手里就同时有了20万和30万的两张收据(但实际借款额是30万),据此,甲不顾亲情,为了多要20万而把自己的亲戚乙告上了法庭,索要50万。
我作为有苦说不出的乙方代理律师,请各位有经验的律师朋友为帮我分析下,有什么办法可以更好的维护乙方的利益。
(此案排除调解,只能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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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8-01-25 18:00:02
      
    其实,这个案子大家已经谈得不少了。一些网友无非是想从帐号对账、汇款凭据等细节来证明第二次借款其实只是十万元。但是,你说得对:只要对方辩称后来交付的三十万中的十万是银行汇款而另二十万是交付的现金,“这样的话,是否交付的现金就很难认定。最后,被告乙方还是比较被动”。
      所以,作用不会很大的。 怎么办,确实比较棘手。既然你“不想这么容易的就把钱给他”,那么我来试着谈以下三点,供同行参考--我只能说如果代理律师是我,我会试着去办: 1、让乙方选择一个契机,单独拜访甲。最好以求饶服输的姿态请其喝酒。酒过三巡在其失去一定的警惕后,与其聊一些“掏心窝”的话,当然具体怎么说还要设计好。
      总之,看能否使其说话中露出破绽。与此同时,用高质量的数码录音笔偷偷录下,作为证据。 --这个方法的成功率虽然不高,但实施却非常容易。如果可以得手,则事成矣。 2、其实,这个案子,已经构成了诈骗犯罪--甲方说借50万,乙方说30万。在此情况下则不是甲方诈骗就是乙方诈骗。
      因此,可以据理力争或设法做法官的工作,使其以涉嫌犯罪为由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公安机关愿意立案的话,应该不难侦破。毕竟20万的来源不是小数字,许多的细节公安机关运用他们的侦破手段应该容易甄别攻破,必要时可以辅助以测谎仪。 --不知法院和公安的工作你都能做通吗?若能事亦成矣。
       3、如果法院不愿移送,你只有就他款项的来源运用你的技巧严加盘问,另外根据具体案情见机行事了。当然,庭审中申请测谎也是你的选项之一。 仅作参考,谬误之处还望见谅。

    非***

    2008-01-25 18:00:02

其他答案

    2008-01-25 12:00:21
  • 只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对策。如果没有充分而相关的证据,只能要求原告讲清楚50万的合理来源。如又合理,则很可能败诉,要多付20万。

    谢***

    2008-01-25 12:00:21

  • 2008-01-25 11:30:42
  • 很麻烦,一般要求银行调转帐记录,但是如果说是还有20W是现金,调转帐记录就没意义了。不过由于20W不是小数字,没多少人会把20W放家里,因此,还是要要求去银行查询,证明乙没有取出20W的现金。但是甲又可以说乙藏了另外一个帐号,相当讨厌。实在没办法就来个录音之类的吧~虽然只是间接证据,但是对甲还是有一定的心理影响。

    新***

    2008-01-25 11:30:42

  • 2008-01-25 11:27:33
  •     原告证明被告向其借款50万元的事实证据是两张分别写有20万元及30万元的收据。
        被告作为债务人可以提取20万元及10万元的银行汇款凭证及帐户资金明细来证明自己仅收到30万元。
        被告与原告所述事实20万元的差额应由原告举证,从而会导致原告难以自圆其说,露出破碇。

    1***

    2008-01-25 11:27:33

  • 2008-01-25 11:17:53
  • 1、私下谈话或电话时,录音。一般在私下谈的时候可以诈出一些东西
    2、利弊权衡。类似“我们好好说,我现在就把钱给你,如果你要这样做,我保证你一分都拿不上。”
    3、吓唬,来狠的。毕竟法律是有局限性的,如果全依赖法律人是没办法活的。冤假错案是经常也是很正常的事。

    s***

    2008-01-25 11:17:53

  • 2008-01-25 00:31:51
  • 1、可以用对账的方式证明是30万。两次借款都是银行转账,收据也应是收到汇款时写的吧,那么,后一个汇款是10万而收据是30万,应当属于重大误解。
    2、10万和20万都是转账了,那么,比此两个数目更大的也应当是转账,这么大的数目不可能是现金。请原告出示30万的汇款单,并且必须是在该30万收据当时或之前的。
    3、要不然就干脆否认这不是借款,而是原告还款。收据不是借条,不能证明是借款。可以解释成甲还给乙的,或甲因某事赔偿给乙的。建议以此在庭前向甲告知,并协商说他若是认可30万,就撤诉并交回全部收据,乙另给他打30万的借条,否则到庭上不承认上借款,或许把他吓住,从而撤诉。

    北***

    2008-01-25 00:31:51

  • 2008-01-25 00:18:43
  • 这个问题确实非常棘手。
    由于两张分别为20万元和30万元的收据,是甲用来作为甲乙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使用的。而乙要想证明从甲方处两次拿到的只有30万元而非两张收据中载明的50万元,就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好在乙从甲方处借到的两次共30万元钱,都是通过银行过户或银行汇款交付给乙的,那么,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你,可以请求主审法官向人民银行调取两次银行过户或汇款凭证,以便根据汇款的时间和开具收据的时间确认甲给付款项的金额是否相符,从而迫使甲提供其还另外付出20万元的证据,这样就把举证的责任从乙转移到了甲,而甲最终将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海***

    2008-01-25 0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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