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维护民工的权力呢?
我在宁波市余姚的一家工厂打工,年关将之,有很多的工厂都渐渐的放假,许多在外辛苦了一年的民工也都要回家和家人团聚了,可是我们的老板他不但不给我们放假,还说如果我们谁回去的话就开除谁,过了年就不要再来上班了!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啊?帮帮民工兄弟吧!!!
帮你出个主意吧—— 《劳动法》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这是法定的假日,他不让休息就违法了。
但确实有工作离不开,不放假也行,不过是要给三倍的加班费的。即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如果他既不让休假也不给三倍的工资或者由此“开除”那就是《劳动合同法》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以上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按你们的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处理,如果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则没有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将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执行,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问: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法律咨询: 情况是这样的,我和姐是同母异父,她的生父去世后,母亲...
答:这调解协议可以作废吗?我老婆没签字,夫妻财产是共有的, 我老婆要上诉,想请法律高手支支招,我不相信在法律上分家,都分给女儿,儿子没份的,(就是想不通,窝囊) 问...详情>>
答:那说不定,每个人的想法是不太一样的,不能一概而论,但我忠告女性朋友,男人是个怪(其实这是人的共性,只是男人比女人更明显罢了),越是得不到就越想得到,费尽千辛万苦...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