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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制后工龄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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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制后工龄的计算

我单位2006年7月前是国有制,06年7月转制,转制时职工发了工龄补偿金,部分职工单位继续留用并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请问:是否可以将工龄连续计算,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了10年,单位是否应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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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12-19 16:19:02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按这一说法,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个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如果员工敢提这事,单位可以用不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相胁,员工就不敢提这事了,也就签订不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但即将于明年 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个后顾之忧没有了。 建议,明年7月再续合同时提这事。 。

    北***

    2007-12-19 16: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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