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疗事故过错是否也应担责?
非医疗事故过错是否也应担责?
法律规定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在医疗纠纷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造成损害,由医疗单位负责证明,只要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对受害人所受侵害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对受害人所受侵害无条件地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其一,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非案件的惟一证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一个事实,一个专家证据而已,对于案件能不能使用医疗鉴定结论,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看。如果仅把医疗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案件的惟一依据来看待,那么就会造成“医疗专家”判案的结果,而不是法官判案了,就不能很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即使专家们处在一个很权威的地位,他们作出的医疗鉴定结论也只应当是案件中的一个证据而已,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还要经过法庭质证以及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 其二,非医疗事故案件不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该条例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而制定的,并非为了处理所有“医疗纠纷”而制定。
因此对于医疗纠纷而言,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本案中胡女士的病情,经龙岩市医学会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显然该案件就不应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如果按照该条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
而医院在对病人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医疗过程中有过错,就是侵权行为,既然是侵权行为医院就应当赔偿。 。
答: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过错是指医疗事故以...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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