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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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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14 16:35:04
  •   享受主体:
    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当依法给予医疗期。
    医疗期期限: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计算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工资标准: 1、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4)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2、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1)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2)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3)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王***

    2018-03-14 16: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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