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吗?
“网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吗?
依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包括以下五项:(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前四项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多发性的离婚原因,第五项属于兜底性、也属于补漏性的规定。因离婚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法律无法详尽列举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原因,列举式的法律规定永远不可能穷尽现实存在,做出这一兜底性规定,是为了填补列举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将立法时尚未发生而将来有可能会发生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囊括在内,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从而为人民法院在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提出的离婚诉讼中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提供依据。
前文已经分析过,“网络婚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现实婚姻,所以单纯的“网络婚姻”并不构成“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果由于“网婚”导致了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当事人以“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则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可以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而准予离婚。
所以“网婚”可以成为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答:《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详情>>
答:你好: 根据你的叙述,有可能是功能性子宫出血。不必过分紧张,大多数女性随着月经周期的稳定会自发消失,如果反复出现,或者流血比较多,可以到医院就诊。如果治疗多次效...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