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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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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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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4 13:43:20
  •   (一) 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 利的;
    (二) 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 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 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 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六、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驻地在市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 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选举,不参加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七、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 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 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九、选民在选举期间临时在外地劳动、工作或者居住,不能回 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原居住地的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 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
      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十、每一选民(三人以上附议)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 得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都应当列人代表 候选人名单,选举委员会不得调换或者增减。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经过预选确定的,按得票多少的顺序 排列。

    单***

    2019-01-04 13: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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