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途径和范围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途径和范围是怎样的?
在我国未肯定仲裁裁决的一裁终局的法律效率之前,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表现为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争议事项具有终局的司法裁决权,以及当事人申请执行时,人民法院有司法审查权。允许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实际上导致了仲裁裁决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从而使仲裁制度没有真正体现仲裁应具有的特点。
世界各国对仲裁的监督立法,都采取赋予仲裁在程序上以及仲裁裁决效力等方面应有的权威地位,保证仲裁裁决在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这种重要方式体现出应有的价值。 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人民法院裁决仲裁裁决的效力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决是人民法院司法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体现。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依据,其有效或无效直接关系着仲裁能否进行的问题。《仲裁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2。撤销仲裁裁决 依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第5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为保证仲裁机构裁决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使已经生效但确有错误的裁决得到纠正,赋予人民法院对终局裁决的司法监督权,允许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
3。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依据被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司法审查,是司法监督的重要措施。在申请执行程序中,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合议庭审查,有权裁定不予执行。
答:因为是立法者在宪法中规定的,是立法机关赋予的。立法者赋予宪法则宪法有这个地位,他要赋予其他法律,则其他法律有这个地位。关键看谁掌握了国家政权。如果对你有帮助 请...详情>>
答:一般是按时计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来定。详情>>
答:非常正常,而且是很好,对胎儿是很好的,因为胎盘成熟是指胎盘老化,对胎儿的营养吸收有障碍,现在还是0级,那就证明你的胎盘很年轻,很好啊,我也是25周,也是0级,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