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分公司是否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 从上面两个法条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中第五种情况:“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所以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其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顺便一提的是,在把分公司作为被告时,一并把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者把公司作为被告,切不可单独把分公司作为被告,否则,会增加诉讼风险。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下落不明或者...详情>>
问:请帮我看看化验单.肝功和两对半我老婆一年前怀孕的时候查出有乙肝.07年7月又去做...
答:是小三阳,肝功正常,查DNA来了解传染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