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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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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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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16 16:00:00
  •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俣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合同法解释》第11条第1项明确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里的“合法”是显而易见的合法,是人民法院受理起诉时的判断,而不是经过严格的审判程序之后的最终定性。至于债权的发生依据则在所不问,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均可。
      合同之债是基于何种类型的合同而产生的,在所不问,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等产生的债权,均可成为代位的基础。 既然债权人对债务人合法债权的存在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故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例如赌博债权、买卖婚姻之债,因违法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但是,如果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另外,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履行期限,期限届满时,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期限未届止时,则债权人无权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第三人的债权也必须是合法的债权。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但若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是由于次债务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则可以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同时还应当明确,债权人代位债务人的债权必须是债务人现实的债权,非现实存在的债权不得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所以法律上的可能或能力不得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如赠与合同的承诺能力或有利商业机会的利用等;权利中的一部分权能也不能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债务人对所有的财产怠于使用、收益,债权人不可代其位而行使,否则构成对债务人财产权的侵犯,也危及到了债务人的意志自由。
       《合同法解释》第11条第3项规定,“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又一重要条件。只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才能代债务人而行使,否则就会侵害次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届履行期,债务人尚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则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说应行使并能行使而不行使,且“不行使到期债权”表现为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权利。它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放纵。少数债务人是故意让自己的债权灭失,抱着一种宁肯让与第三人也不让债权实现的心态,而部分债务人则抱着懒洋洋无所谓的态度,还有一部分债务人是碍于与次债务人的业务或其他关系,而不愿或没能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这就势必导致债权人无法从债务人那里实现债权,直接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在这里,是否“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债权人是否曾经以其他方式催告债务人行使其权利与否,亦不过问”。《合同法解释》的这种规定为判断是否构成怠于行使确立了一种客观而明确的标准,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债务人及次债务人以种种借口否认怠于行使的事实,从而保证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代位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一种权利。但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不妨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即对债权没有造成损害,债权人就没有行使代位权保全债权的必要。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指“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因此,只有在债务人自身无能力清偿债务且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使其作为债的一般担保的财产减少,债权人之债权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之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合同法解释》第11条第4项规定:“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12条进一步规定:“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规定是对《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部分重申和具体化,是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或标的要件的规定。
      它意味着作为代位权客体的权利,不但仅仅限于债务人对次债人所享有的债权,而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因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或债权与债务人的身份息息相关,皆是法律基于债务人的特定身份赋予的,若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该权利或债权,则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公序良俗。
      况且,作如此细化规定,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统一操作。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时,债权人才可行使代位权。

    消***

    2018-04-16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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