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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帮助关于劳动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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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需帮助关于劳动法的

请教,急盼答复!
我在公司工作了12年,公司一直未与我签劳动合同(公司与大部分职工均未签合同),也一直未为我们交保险。
现在新劳动法快实施了,公司要求我们与之签合同,交保险。但以前12年的工龄不算,保险也不补交,相当于一个新职工。
我想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我现在想签这份合同,但我又想公司把我以前6年的工龄的保险也补交了。
请问我若签了这份新合同,以后能否通过官司要回以前12年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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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7-11-16 13:19:46
             公司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可以的,不过的通过劳动仲裁,如果单位明示你说不给补交以前的社保,则视为通知员工了,也就是从这天开始60天内仲裁是有效日期,如果过了这60天,只能通过向劳动监察举报来查,并且追溯只能向前追溯2年,可是如果是那样,你也没办法在公司呆下去了,你得提供证据证明在公司工作了12年,证明可以是工资条,
       具体的你的咨询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劳动监察相关部门。
      或者可以上网查一下相关的新的劳动合同法。网上会对一些条款作一些解释 合同都是一示两份的,公司留一份,本人留一份,劳动合同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即使公司把公司的那一份不填内容,自己的那份使自己保留的,到时可以用作取证, 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属无效的。 。

    1***

    2007-11-16 13:19:46

其他答案

    2007-11-17 10:55:13
  •   我个人意见,我不买法规啦,像楼主自己所说的,如果已经签了这个空白合同的话,就算仲裁,起诉,胜算机会都很少了。理论中,这样的空白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但在实务中如何举证人家是给个空白合同你来签呢?这确实是无耐。楼主已在这个单位工作十年以上,而且是用人单位要求订立合同,原来上是说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劳动合的。
      但是你自己放弃了这个请求。   旧法中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新法中就不一样,就算劳动合同到期也要算经济被偿,但工龄方面不溯汲以往。也就是说,如果用们单位到你合同到期日提出跟你中止劳动关系的,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龄就没有补偿啦。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合同没到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以往的期工龄还是算的。 这样说可能不太能懂。我给个例子吧。假设像楼主现在,如果新订立的合同是2008年9月30日到期的。哪如果用人单位到2008年9月30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这样算赔偿的只有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9月30日这段时间的工龄,即是说只要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是2008年7月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应当支付以往工龄的经济补偿。   关于社保补缴的事,我也不想怎么说啦。目前就我们的市里吧(其它的市就不知道),如果要求补缴的基本上是空话。没有一个案子是胜诉的,这我想应该不是法的问题,是政府的问题。
      什么法院不受政府的干汲,独立办案,这都是空话。认了吧。别把时间耗在这里。   如果楼主觉得我说的对的,就给点分吧。如果觉得说的不好的或不中听的也体恤我花了哪么多时间写这贴子,也请赏点分来吧。最近比较穷,想赚多点。哈哈,,谢谢。

    l***

    2007-11-17 10:55:13

  • 2007-11-16 22:41:25
  •   又是一个幻想通过钻空子,规避与连续工作十年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义务的典型案例!为了公司的一己私利,公司的决策者不惜以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代价,令人切齿痛恨。只是机关算尽,未必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华为鼓励员工辞职的闹剧就是明证。
    因此,你尽可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无需打听合同期限是多久,只要因建立了合同关系而进入2008年,你就完全掌握了自己的命运,无论你的劳动合同何时到期,你都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你愿意,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无需征得公司的同意。
       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项已经把社会保险列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后,你始终在公司工作,从未离开过,难以视为中断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也未构成办理工作交接收回工卡、停止工资发放、停止社保、档案转移、办理失业登记等在法律上属于离职的事实,最终还得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届时,要求公司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该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

    海***

    2007-11-16 22:41:25

  • 2007-11-16 17:23:45
  • 单位这样做不合法,有规避法律的嫌疑。签订劳动合同应该一式二份,并且是双方自愿。具体问题可以再与我联系讨论, 

    田***

    2007-11-16 17:23:45

  • 2007-11-16 16:27:11
  • 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的,即适用劳动法。连续工作达十年以上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规定期限的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社保类案件目前法院不受理,可以靠残留到劳动部门控告或者经劳动仲裁。

    4***

    2007-11-16 16:27:11

  • 2007-11-16 13:24:21
  • 第一、公司作法不合法。
    第二、应优先考虑签合同。
    第三、能通过官司要回以前的保险。
    《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5.25)中第2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假***

    2007-11-16 13:24:21

  • 2007-11-16 13:24:02
  • 公司的做法肯定不合法。
    不过,现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有很多单位都在想法设法规避法定义务,你们公司的做法是这样。
    合同可以签,保险也能补交,但现在要是和公司闹僵了也不行。听说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和实施条例,所以,即然你还想在公司做工,哪就再等一下,先工作着,等法规明确了,事情就好办了。
    

    天***

    2007-11-16 13: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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