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台湾人的结婚登记怎样办?
跟台湾人的结婚登记怎样办?
已在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要求与大陆同胞结婚,按照1986年3月15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办法》,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受理。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其在大陆定居后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在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其中,回大陆定居前在台湾居住的,须提供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经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离台后移居港澳地区半年以上来大陆定居的,须提供台湾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确认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台后移居外国半年以上来中国大陆定居的,须提供由其居住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大陆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无配偶证明。
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应提供由本人亲自填写并经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书》。 鉴于海峡两岸的现状,临时来大探亲、旅游、经商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同胞结婚后,会给双方当事人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对于这类申请,更须慎重,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这类结婚申请时,要求台湾同胞一方当事人提供下列证件: (一)、香港中国旅行社代办的槿公安机关边防检查部门签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台湾同胞旅行证明》或大陆驻外使、领馆(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签证办事处)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 (三)、本人身份证件或婚姻登记状况证明。其婚姻状况证明与定居大陆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时所持来大陆定居前的婚姻状况证明相同。无法取得上述证明的,不得用《无配偶声明书》的方式代替。 (四)、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如果当事人是从大陆去台湾定居的,在回大陆省亲、旅游、经商期间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时,还须提供其在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或虽有配偶、但已离异或死亡的证明。 在台湾或港澳地区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申请与大陆同胞结婚时应提供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的,或大陆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
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当事人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影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外国居住的,已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其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关于已在外国或港澳取得永久居住权的台湾同胞,已经取得外国籍的,申请与大陆公民结婚,分别按华侨、港澳同胞、外国人的身份,按照《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和《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台湾同胞在大陆结婚后,该婚姻关系在台湾岛内的效力问题就现阶段而言,因两岸人员往来的单向性,决定了涉台婚姻中的绝大多数,是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事宜。因此,婚姻双方当事人,最好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问:我是东莞人,请问与台湾人结婚登记及第一次赴台手续如何办理?
答:1._?}P婚後到?T台pc,?利的?q}四P月左右.2.Y持挥械教╬cuv天才在j_X4面?f}半小fB.3.UO的Qg容是Y砅交往的?N程,建?p...详情>>
答:你好: 根据你的叙述,有可能是功能性子宫出血。不必过分紧张,大多数女性随着月经周期的稳定会自发消失,如果反复出现,或者流血比较多,可以到医院就诊。如果治疗多次效...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