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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开报废车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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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开报废车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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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5-09 13:00:43

    无证驾驶开报废车的处罚: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机动车;

    2、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除此之外,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2、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3、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4、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5、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对于无证驾驶的处罚,可分以下几种情形: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6分;

    3、车主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6、对于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1)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并且在驾驶时无任何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或20-200元的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

    (2)如若提供的驾驶证真实、合法但在时有违法行为的,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并及时退还机动车;

    (3)如驾驶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的机动车驾驶证,视为无证驾驶,可按照上述第1条进行处罚。

    各类车辆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4、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5、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6、专用校车使用15年;

    7、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8、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9、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10、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11、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12、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13、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14、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5、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为***

    2024-05-09 13: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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