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具体有哪些规定?
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申请程序:
(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应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权利。
(三)完成筹建后批发企业应当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四)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应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做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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