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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休病假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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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申请休病假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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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5 15:14:15
  •   对于此问题,原劳动部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并没有给出答案。事实上,国家层面出台的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可谓少之又少,主要的两个规定分别出台于1994  年和1995年,分别为《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和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条文加起来总共11条,且是框架性的规定居多,实操意义不大。
      而人力资源管理当中,关于病假医疗期的问题是用人单位面临的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往往由于缺乏规定指引而无所适从。为了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病假医疗期问题,各地往往会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细化的规定。在地方性的规定中,广州市的规定算是比较丰富。回到上面讨论的问题,根据《广州市劳动局关于解答〈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医疗期只是可给伤病职工享受病假的一种资格,在某累计周期内是否准许其休满这种资格的医疗期,关键是视伤病职工是否确需停工治疗。
      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的建议,但不是病休决定书,须经职工所在单位认可方有效。因此,员工实际应享受的病假期限,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员工的病情、相关机构出具的病休建议书以及员工本人的病休申请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也就是说,员工请病假的,单位并非必须批准,单位可以审查员工病假申请书的真实性、合理性,如果员工的病假申请缺乏材料支撑或者明显缺乏合理性的,单位有权不予审批。
      当然,如果员工提供了合法有效的病假单和相关材料,并且没有其他特殊事由的,单位应当批准病假。笔者认为,广州市的规定是相对比较合理的,符合医疗期的立法本意。关于病假期间的工资,国家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〇%。
      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基础上,不同地方对病假工资的规定也不相同。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因此,对于没有特殊规定的地区,一般可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支付病假工资;深圳市的病假工资应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 , 同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当然,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在此标准之上支付病假工资的,应按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傅***

    2016-12-05 15: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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