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有什么区别?
请问: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有什么区别?要件是什么?求解答。
两者的区别是:主要是犯罪的主观意识,也就是犯罪人主观上就是想要把被害人置于死地,客观上实施了犯罪最行为,其后果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这就是故意杀人。如果犯罪人主观上并没有想置人于死地,也不想给被害人造成死亡的后果发生。但是实施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死亡,这就是故意伤害致死。它俩者的区别就在于主观上是否存在着故意。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致死是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结果致人死亡的行为。故意杀人在主观上是想剥夺他人生命,故意伤害致死在主观上并不想剥夺他人生命,只想损害他人身体,但是,由于伤害行为却导致他人的死亡。从量刑而言,故意伤害致死量刑比故意杀人量刑相对要轻。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之间最为明显的、也是最关键的区别,表现在犯罪故意上。 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犯罪行为的动机在于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犯罪者并没有要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故意,致人死命在一般情况下不以他的意志为转移,也就是说致人死命的犯罪后果不是他希望产生的、是出乎他的预料的;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的动机,在于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该犯罪行为是从始至终都受到了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的思想动机支配的,致人死命的后果是犯罪者希望产生的、是在他的预料中的。
用老百姓的话说,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故意杀人想被害人死,故意伤害对被害人的死(是过失不是故意)。 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故意杀人是以杀人为故意,故意伤害只是以伤害为目的。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
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就一般情况讲,两罪并不难区分,但在碰遇故意杀人未遂造成伤害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两种情况时,二罪易混淆。要把握二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为故意内容。如果行为人无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而只有伤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即使客观上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致死认定;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使其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故意伤人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伤害是对他人身体健康权的侵害。
你好,区别在于主观,如果主观上想杀死对方,就属于故意杀人;如果主观上只是想致伤对方,而由于伤情过重导致死亡,就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比如:用刀砍头部,这明显是想杀死对方;如果用刀刺肚子(非要害部位)导致失血过多或伤及主要内脏致死,那就属于故意伤致死.
区别是,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故意杀人:行为人主观上就是想受害者死。故意伤害致死:主观上只是想伤害他,并没有想要他死的故意。
两者的区别是,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故意杀人:行为人主观上就是想受害者死。故意伤害致死:主观上只是想伤害他,并没有想要他死的故意。
两者的主观要件不同,故意杀人是以杀人为故意,故意伤害只是以伤害为目的。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这篇文章或许能帮助你: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和主观故意的隐蔽性,犯罪故意的内容有时并不是那么容易发现和认定的。因此,区别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离不开对案件事实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其一,案件事实表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确是以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为目的的,或者在侵害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非法侵害行为在客观上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应当按照这种故意内容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造成死亡结果的,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论处。
其二,案件事实表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行为是以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或者在侵害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非法侵害行为在客观上会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并且在这种故意内容中可以明显排除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那 就应当以故意伤害罪 论处;造成死亡结果的,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论处。
但是在确认伤害故意的同时不能排除杀人的故意的,就不能一律以故意伤害罪 论处。认定行为人具有杀人的故意还是具有伤害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且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是他人死亡的结果还是他人伤害的结果),应当确立一般人标准,即在案件的具体情况中(行为时的具体环境下),根据一般人是否能够预见到自己侵害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来判断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是哪一种结果。
如果在案件的具体情况中按照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和认识方式,行为人只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而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那么就排除了杀人故意的存在。否则,就不能认为其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没有杀人的故意。这种一般人的标准,实际上是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来判断行为人故意内容的。
其三,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故意内容难以确定的,应当首先判断行为人有无伤害故意。如果认定行为人连伤害故意都没有,那么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结果的,就只能根据行为人有无过失,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论处,或者以意外事件或一般违法行为论,不作为犯罪处理。
如果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只是有无杀人故意难以认定的,为慎重起见,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是,即有伤害故意,又有间接杀人故意的,应按照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即造成死亡结果的,应按(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造成伤害结果的,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因为间接故意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存在未遂状态,只要没有出现间接故意所放任的犯罪结果,就不能以间接故意定罪。 三、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认定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的界限,下列几个方面的案件事实是有必要考虑的: (一)侵害行为的起因 (二)被告人和被 害人的平时关系 (三)使用的工具及打击的部位 (四)侵害行为的实施方法 综上所述,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是有区别的。
而且我国关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在立法上,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历史过程。了解和熟悉这一历史过程,对于我们把握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立法精神,乃至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主要是两者的动机不同。客观方面看两者伤害的部位。
主要是两者的动机不同。客观方面看两者伤害的部位。
动机不同,社会危害程度不一样,
主观上不同,前者是以致死为目的,后者是以伤害为目的,只是后者却造成了死亡的结果
答: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详情>>
答:不可以吧,可以用一些收缩毛孔的化妆品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