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重新试用?
试用期员工被调整工作岗位,是否需要重新试用?
试用期员工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员工岗位的主要特性。调整工作岗位,势必造成工作内容的调整。因此,试用期员工被调整工作岗位,在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而这种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还规定,试用 期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约定的其他事项。而试用期约定的 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就是说,虽然用人单位在设定 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的时候考虑到具体岗位的实际需 求,但是试用期只是针对用人单位与员工,不是针对用人单 位的具体岗位。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 期。所以,员工被调整工作岗位,不能重新试用。
答:首先需要纠正一个错误的观点,即由于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在08年废止,因此,该条例第十二条“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