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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请教北方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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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请教北方狼:

我的案子是这样的。男方婚前有个人房产一套,但也有对其前妻的欠债。再婚后,用双方的共同财产工资每月800元还债。现五年后,男方再次要求与现女方离婚。女方认为男方的个人房产中也有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还债部分与增值部分),我觉得与厦门的案例有相同的本质,即都是用共同财产还其个人债务。不知道法律是否会支持。 
问题补充:
现双方无其它共同财产。自己的欠债不用自己的财产偿还,取个媳妇,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还个人债务,过逍遥日子,女方无用了,便一脚踢开,这公平吗?  


我已在法庭上为女方提出了要求划定男方婚前个人房产中也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不知会不会影响审判长对此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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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7-07-11 00:58:08
    谢谢你的厚爱。这题的大部分已经说过了。我的观点是:
    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该分别处理。 
    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再婚或其他原因而改变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他自愿赠与给妻子,但你说的案例中不是这样吧)。所以女方不可以主张该房的产权。 
    债务是男方的个人婚前债务,应该由他自己偿还,女方没有这个义务。由于《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一方收入也是夫妻共同收入。那么男方在婚姻续存期间用自己的收入偿还其个人债务也是等于有一半是妻子替他还的,在离婚时,妻子有权主张这个债务,即可以向男方要回偿还债务所付出的资金的一半,并可请求给付利息。 
    你可以用案例影响法官的自由裁定权,往下就是看法官的观点如何了。换句话说,就是你能让法官接受多少你的观点了。在实践中,对于这类疑难案子,法官是愿意在私下与代理人交换意见的。
    曾有两次,法官在判决书竟然直接引用了我给他的信中的大段观点。

    北***

    2007-07-11 00: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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