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
有人说在技工学校学习期间也算工龄,是这样吗?(1984-1986年在技校学习)
你所说的“在技工学校学习期间也算工龄(1984-1986年段)应该是指1980年7月19日实施的《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但适用对象为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而不是指在此期间进入技工学校的学生。
相关规定请参考: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复函 陕西师范大学: 一九八○年四月五日师大校发(80)098号函悉。 关于国家职工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一九七○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
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国家计委劳动局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一日(72)计劳业字35号文及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六日(77)劳薪字137号文规定的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当时已明确规定只适用于那两次调整工资,因此,不得作为计算职工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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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就业前上的技校不算工龄,就业中在技校的培训时间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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