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作了哪些修改?
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作了哪些修改?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 定,对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 伤、死亡的,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在原规定的基 础上明确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 致人重伤的,依照该罪处罚。
这里所说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愚弄、欺骗他人,如散布“世界末日来临”、“死后可以升天”等。“致人重伤、 死亡”,这里主要是指他人因受到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迷信的蒙 骗,进行拒绝接受医疗救治、绝食、自杀、自焚等行为,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是指对组织、利用会道门、邪 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犯罪,根据案件的具体 情况,适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刑罚幅度处罚,有三档,即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哪一档刑罚,需要根 据案件的情况确定。
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认定,1999年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即主要是指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2)造成死亡人数 不满三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行政 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4)造成其 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组织和利用会道 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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