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而言,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是用人单位。所以按照我国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如果不是因为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7 条和第10条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
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 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 此可知,用人单位必须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有用人单位 不订立或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所以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主体应该是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应 该承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
从原因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属于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况,那么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 偿金,但是如果纯粹是因为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而解除事实劳动关 系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办理用工手续之日 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 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所以,这种情形下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 补偿金。
除此以外,该法第46条规定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 形。
问:解除特殊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有单位交保险
答:单位只要按照正常手续履行解除合同,付清薪水 是不需要额外支付补偿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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