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否并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呢?
我有个妹妹,今年4月份与她男朋友已登记结婚了。而现在,如果我把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过户给我妹妹,房产的名字只登记妹妹的名字的话,是否并不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因为曾查阅了婚姻法的以下条文,想请教各位,我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条文如下: 对于婚姻关系的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谢谢各位的指导。
实践中赠与合同写明赠与你妹妹个人,而且一定要去公证的,否则以后真的发生纠纷是说不清楚的,抗辩性不强.因为你们是兄妹,随时可以写出一份,而书证的书写时间鉴定起来准确性不高,很麻烦. 当然,如果你也有老婆,需要老婆一起签字.
法条就不多说了,你上面也列了,途径就是通过赠予合同确定只赠予你的妹妹就可以了,为了避免以后产生纠纷,再加个公证就可以了.
最好签订一份赠与合同并进行公证,写明是赠与给你妹妹个人的,那么就不会有问题了,否则可能会产生纠纷.
上面几楼说的对。必须订立赠与合同,明确只赠与你妹妹。为防万一,最好公证一下。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你与其妹妹签订一份赠与合同,明确此财产赠与你的妹妹就可以了。
订立赠与合同,明确赠与给你妹妹
如果你只是把房产过户到你妹妹的名下,则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除非你和你妹妹订立一份赠与合同,明确约定房屋只赠与你妹妹一人。 请看第十八条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答:不是,是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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