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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们选修课老师给俺们出难题啊,连个选修课都要闭卷考试啊,郁闷。各位大哥能否帮个忙,让小弟顺利拿到二分啊。题目是这样的:
  1。论述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2。论述民事管辖的分类。
  3。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及其种类。
  4。论述诉讼文书送达的方式。
  5。论述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
  6。回答出第一审判普通程序的过程。
  7。提出上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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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5-25 23:28:32
      1、民事审判制度是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对民事审判工作进行法律调整的全部规范的总和。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此处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应当采用合议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
      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再审合议庭,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二)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人员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1) 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2) 在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二者的比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 3) 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哪些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律也未作限制性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4) 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三)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 1、适用回避的对象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中、鉴定人、勘验人。 2、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是: 1) 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 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回避的方式是:当事人申请各有关人员自行回避。 4.回避的程序是: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都须说明理由。
       1) 审判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 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 3)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是否同意回避,应做出口头的或书面的决定。当事人不服从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四)两审终审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经济案件经过两个是级法院进行审判后,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2.两审终审制有两种情况例外: 1)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是法院所作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 2) 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当事人不能上诉。
       (五)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和内容应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 法律规定以下案件不宜公开审理: 1) 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 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2、在民事经济诉讼中, 原告人提出起诉时,在确认了该诉讼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的案件之后,就面临到那个法院起诉的问题,这就是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问题。 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由哪一级法院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由何地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即各区、县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的案件,即法律没 有特别规定的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地域管辖 1、 一般民事案件,(如离婚、债务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指公民 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第一,必须具有客观性。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推测、猜测的,必须是当时作用于人的感官、被人感知,留在人的记忆中,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留下某些痕迹等。
       第二,必须具有关联性。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事实,必须与审判的具体民事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关联性表现在两仲情况,一是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的部分或全部相重合;二是为证据的事实虽与待证事实不重合,但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能够为待证事实提供一定的证明情况。
       第三,必须具有合法性。合法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必须具有法定的形式,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形式,超过这七种以外的形式,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二是取得证据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必须合法。 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形式有七种:1、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图画或符号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合同书、借条、信件、房产证、户口簿、结婚证、单据、车票等。2、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外形、规格、特征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受损的物品、当事人有争议的物品、侵权过程中留下的痕迹等。
      3、视听材料。视听材料是指录音、录像、电影胶卷、传真资料、计算机数据和资料等。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诉讼参加人以外的、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所作的 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当事人本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可以作为证据。
      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予以承认的,也可以作为证据。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解决专门问题,聘请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的结论性意见。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审判人员对现场和物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4、送达的方式: 按诉讼法律的规定,送达方式可以归为以下几种: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司法机关直接派员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而不经过中间人或中间环节。这种方式是最基本的送达方式,能直接送达的必须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的程序是,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给受送达人本人,本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并记明收到日期。如果受送达人不在,则应由与他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代收人也应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如果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将诉讼文书交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该法人、组织的办公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将诉讼文书交由其诉讼代理人签收。如果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则送交代收人签收。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员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采用这种方式送达的前提是,收件人或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借故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与其同住的近亲属,也找不到代收人时不适用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员应邀请受送达人的邻居或者其他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并在送达证人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司法机关送达有困难时,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相对应的司法机关代为送交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
      委托送达时要办理相应的登记、发出委托函等手续。 (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司法机关通过邮局将诉讼文书挂号寄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同委托送达一样,邮寄送达也是在受送达人住所地距离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适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根据诉讼法律的规定,法院在采用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执,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交送达。转交送达,是指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再由该单位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是受送达人身份比较特殊,不宜或不便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的情况下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根据下列情形采用相应的途径:①受送达人是军人的,将诉讼文书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者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③受送达人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将诉讼文书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接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将诉讼文书转交给受送达人签收。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送达方式,它是指人民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法定期间即视为送达。这种方式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为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得已而采用的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5、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以下5种: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一) 拘传的适用 采取拘传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二是必须经过两次传票传唤; 三是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二) 训诫的适用 适用训诫措施,由合议庭或独任制审判员决定,以口头方式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并当庭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 (三) 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 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责令行为人退出法庭。
       (四) 罚款和拘留的适用 罚款和拘留只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处理意见,报请院长批准后执行。 6、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争议案件时通常适用的审判程序,也即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一般民事争议案件的正规审判程序。在第一审民事争议案件中,除了简单的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都要依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一)基础性。普通程序是整个民事审判中的基础程序。 (二)完整性。在民事审判程序中,普通程序的内容最系统、最完整。 (三)独立性。 (四)适用的广泛性 起诉和受理 一、 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和方式 1。起诉的条件 (1)、有适格的原告。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方式 起诉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和受理 (一)对起诉的审查 1.审查起诉的内容和范围 (1)对起诉的形式要件的审查 (2)审查起诉的实质要件 2.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期限为7日。
       3.对几种不予受理的案件的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以仲裁方式排除了人民法院管辖权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判决或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立案受理 一、 审前准备程序 审前准备程序,也称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二、 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 (一)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二)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三)指定举证时限 (四)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1.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 (1)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证据交换的案件 (2) 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 2.证据交换的时间 3.证据交换的过程 (五)审核诉讼材料,整理争点 (六)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七)追加当事人 一、 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的概念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二)开庭审理的任务、方式和地点 开庭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全面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都必须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方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二、 开庭审理的程序 (一)庭审准备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出示证据和质证 (1)证人证言。 (2)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3)鉴定结论。 (4)勘验笔录。 (三)法庭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1.合议庭评议 2.宣告判决 三、 法庭笔录 四、 审结期限 撤诉、缺席判决和延期审理 一、 撤诉 (一)申请撤诉 (1)撤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 (2)要有申请撤诉的具体行为,即必须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撤诉的请求。
       (3)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的自愿行为。 (4)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5)原告的撤诉申请必须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二)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的。
       (4)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又没有申请免交或者缓交理由的。 二、 按撤诉处理 (1)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反诉,原告经人民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 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起诉和受理 一、 诉讼中止 (一)诉讼中止的概念 诉 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二)诉讼中止的原因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诉讼中止裁定的效力 裁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裁定中止诉讼后,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停止与本案有关的诉讼活动,但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除外。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程序。
      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在中止诉讼前进行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二、 诉讼终结 (一)诉讼终结的概念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广义的诉讼终结,还包括因法院作出确定判决、当事人撤诉、达成调解协议等事由导致的诉讼终结。 (二)诉讼终结的原因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诉讼终结裁定的效力 诉讼终结的原因出现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一是人民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二是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 7、提起上诉的条件是指提起上诉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个方面: 1、上诉的实质要件,即哪些裁判可以上诉。
      换言之,即对哪些裁判,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即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必须具备的要件。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凡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都可能成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具体有: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其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上诉期间。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 共同诉讼人上诉期间的计算,因共同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普通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则分别计算。
       (3)上诉状。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提起上诉时,必须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应写明以下内容: 第一,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第二,原审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第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

    海***

    2006-05-25 23:28:32

其他答案

    2006-05-26 01:53:13
  • 楼上的圣人真是厉害啊。

    l***

    2006-05-26 01:53:13

  • 2006-05-25 21:23:14
  • 你买一本民诉法的书不就什么都解决了
    你的问题答案如果都写出,最少有一千字啊,你就不就怕别人累着啊!
    呵呵

    q***

    2006-05-25 21:23:14

  • 2006-05-25 19:39:11
  • 其实这些问题都是书上的知识,你可以上网查或者去图书馆或者书店查阅,不过要真背下来真得花一番工夫。但是了解一下相关制度规定还是有好处的。

    B***

    2006-05-25 19:39:11

  • 2006-05-25 19:33:30
  • 太多了

    内***

    2006-05-25 19: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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