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高手解答?(高分)

首页

高手解答?(高分)

例;乙欠甲6万元不还,甲持刀在马路上追砍乙的一根手指,乙慌忙逃窜被正常行驶的汽车撞死。问甲的罪名和故意犯罪形态以及法定刑的适用?(故意杀人既遂,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伤害未遂,故意伤害既遂(轻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05-11-29 00:23:04
      甲在主观上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的伤害;一种是过失致人死亡。
    也就是说,甲在对乙的身体(手指)的持刀侵害,是直接故意的伤害;而对乙的死亡其主观上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甲在客观上也有两种,一种是作为的行为(即:伤害行为他人身体即手指);一种是不作为的(即: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在这里要注意,甲追乙的行为只是伤害行为,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当甲追乙时应当预见有危险,而停止追乙,在这里停止追乙是甲应当履行的积极行为义务,因为由于甲追乙的行为(先前行为)已经造成乙处在一种危险当中,这时甲有义务以积极的行为方式停止自己的追赶行为,但他没有采取这种行为方式,而是继续追赶(里的追赶行为既不是伤害作为,也不是杀人或致人死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停止追赶行为才是不作为致人死亡的行为。
      因此,追赶行为不是刑事司法讨论的犯罪行为,而只是作为不作为犯罪的先前行为来研究。刑事司法讨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和应当积极停止追赶,而没有停止追赶的行为。 至于既遂、未遂和中止的问题,就看甲的伤害行为(砍指头)完成没有,如果完成了,就是既遂,未完成是未遂。
      甲致死他人的行为因为是过失行为,没有既遂未遂的问题,过失犯罪,结果发生了就按罪处理,结果没有发生,就不为罪。 本案中,由于致人死亡的不作为行为,是追赶伤害行为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致人死亡的不积极停止追赶的行为,是伤害行为的一部分,而且在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行为中,应当以故意犯罪来定罪,所以本案应当定“故意伤害(致死)罪”。
      致死作为结果加重来对待。 至于如何量刑,只要查一个法条就有处刑幅度。 。

    无***

    2005-11-29 00:23:04

其他答案

    2005-11-28 15:39:50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红***

    2005-11-28 15:39:50

  • 2005-11-28 14:47:57
  • 车辆是正常行驶的,乙不是正常行走的,原因就在于甲的追杀,虽不是甲的动机,但其危害是可预见的,追杀不仅仅是过失,致人死亡是结果.如果车祸前甲已停止追赶,则不同.

    微***

    2005-11-28 14:47:57

  • 2005-11-28 13:39:02
  • 过失致人死亡

    H***

    2005-11-28 13:39:02

  • 2005-11-28 13:08:29
  •     甲应定故意伤害未遂,处罚时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14条明确规定,犯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罪过内容上看,犯罪故意具有两方面特征;
    其一,在意识因素上,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本案中,甲持刀追砍乙的手指头,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并且甲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乙受伤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产生,主观心理是故意,这种故意是基于伤害,而不是想剥夺乙的生命, 客观上并没有造成乙的受伤,而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现,属于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以甲应定故意伤害未遂,处罚时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3***

    2005-11-28 13:08:29

  • 2005-11-28 10:52:30
  • 甲追砍乙,主观上有故意伤害的目的,如果已砍了:
    1 甲应该是故意伤害罪,甲因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砍断被害人的手指,因而构成故意伤害。《刑法》95条,使人肢体残废的属于重伤。因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2 关于乙在慌忙逃窜被正常行驶的汽车撞死,这一法律事实,与甲追赶乙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也就是说,我们并不能认定甲追赶乙就一定会导致乙被汽车扎死。因而,乙被车轧死与甲追赶他只是有偶然意外事故,这种情况通常对量刑有影响。
    3 宗上,甲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另外在量刑上要考虑“乙被汽车轧死”的事实。根据《刑法》234条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乙的死亡应按意外交通事故另案处理!
    

    以***

    2005-11-28 10:52:30

  • 2005-11-28 09:23:29
  • 首先甲没有没杀人的故意,肯定不是故意杀人
    本案也肯定不是过失致人死亡
    从死者被车撞与甲的行为的因果关系看,应该属于条件关系而非因果关系。条件关系指没有甲追乙,则乙不会被撞;因果关系为甲追乙,则乙必被撞,因此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未遂。

    E***

    2005-11-28 09:23:29

  • 2005-11-28 08:53:28
  • 在此案中甲犯了故意伤害罪和过失杀人罪。但对一种行为不能判两个罪名,只能取重的一种。

    英***

    2005-11-28 08:53:28

  • 2005-11-28 05:44:50
  • 1)甲砍乙的手指,请问乙的手指断了没,没断,跑,被撞死,甲是故意伤害未遂,至于被撞,甲和乙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是其他人的交通肇事,不过,法官在量刑上会考虑!
    2)  甲砍乙的手指,如果乙是在甲砍完手指后避让,那甲就是故意伤害既遂,而且是重伤(97年《刑法》95条,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的,属于重伤。),乙死亡和甲没有必然的关系,所以甲不需要承担责任,但,量刑上会考虑乙被撞死这一情节

    小***

    2005-11-28 05:44:50

  • 2005-11-27 22:15:55
  •    1 甲应该是故意伤害罪(重伤),甲因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砍断被害人的手指,因而构成故意伤害。另外,根据《刑法》95条,使人肢体残废或毁人容貌的,属于重伤。因此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2 关于乙在慌忙逃窜被正常行驶的汽车撞死,这一法律事实,与甲追赶乙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也就是说,我们并不能认定甲追赶乙就一定会导致乙被汽车扎死。因而,乙被车轧死与甲追赶他只是有偶然联系,即为“偶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有影响。
        3 宗上,甲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另外在量刑上要考虑“乙被汽车轧死”的事实。

    十***

    2005-11-27 22:15:55

  • 2005-11-27 21:32:39
  • 故意伤害+过失杀人

    s***

    2005-11-27 21:32:39

  • 2005-11-27 21:28:15
  • 过失至人死亡

    y***

    2005-11-27 21:28:15

  • 2005-11-27 21:02:40
  • 过失致人死亡
    刑期三年以上
    甲真倒霉

    1***

    2005-11-27 21:02:40

  • 2005-11-27 20:55:09
  • 故意伤害未遂,判处有期徒刑3年到5年
    

    蓝***

    2005-11-27 20:55:09

  • 2005-11-27 20:55:06
  • 过失致人死亡。情况比较复杂。刑期三年以上。

    U***

    2005-11-27 20:55:06

  • 2005-11-27 20:15:57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应该八年以上吧!

    h***

    2005-11-27 20:15:57

  • 2005-11-27 20:15:16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神***

    2005-11-27 20:15:16

  • 2005-11-27 20:00:01
  • 过失至人死亡

    香***

    2005-11-27 20:00:01

  • 2005-11-27 19:59:58
  • 过失致人死亡
    刑期三年以上

    顽***

    2005-11-27 19:59:58

类似问题

换一换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最新问答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热点检索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