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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月平均标准工资可否作为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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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已判决生效的月平均标准工资可否作为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

虽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而故意未载明劳动这的月工资标准,但是李明通过法院已判决生效认定月平均工资为2012.75元的标准,用人单位每月存在拖欠、少发的差额工资累计少发达4650元, 
请问: 
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这笔这差额工资有时限要求么? 
2、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6款和81条,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依照本法第86条又该怎样赔偿什么样的损失呢? 
3、劳动合同法81条所说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坏指的有哪些,劳动者该如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才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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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12-01-11 10:27:53
    原则上对于劳动争议其时效为1年,超过1年的则不受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6款和81条,其条款约定的合同内容并非是合同必备的条件,缺少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的为依据,且不得低于相同岗位的工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主要只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办理社会保险,以及影响评级定职称等情形。

    x***

    2012-01-11 10:27:53

其他答案

    2012-01-11 11:16:48
  • 1、如果累计少发的4650元,已经在判决书中体现,则可以在用人单位仍然拒绝支付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时效为两年。
    2、如果累计少发的4650元只是根据法院已判决生效认定月平均工资为2012.75元计算出来而不是法院判决的,那么,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需要重新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6款和81条的规定,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不存在赔偿问题。 
    4、你的问题就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用人单位除此之外并没有给你造成其他损失,也就不存在赔偿。

    海***

    2012-01-11 11: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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