棘手的遗产问题
有一对老夫妻A和B,A是男的,B是女的,C是他们的养女,D是A的妹妹,E是C的儿子,F是c的丈夫。 B已经死亡10年,A一直独居,C、F未尽赡养义务,并要求分割B的遗产,A未答应,现C早于A死亡4个月,C死后F未进赡养A的义务,现A未留遗嘱,留有财产1万,居住房产价值30万。生活在外地的D出钱对A进行了的丧葬。现留下D和E,现E要求独占房产。请问A现有的遗产怎么分?
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归E所有。A、B的财产应由C继承,C先一步死亡,E代位继承c应当继承的财产。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D根据《继承法》可以分得适当的财产。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现在,也没有证据证明c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情况。因此,E有继承权。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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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归继承人来获得,目前来看,仅有C是子女,由于已经去世,则其子女代位继承。D出资进行安葬,应该将有关费用获得补偿。如果D同时也进了扶养义务,也可获得部分遗产。
已经依法履行了领养登记养子女,在法律上应当与亲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义务。 对于与亲生子女同样权利义务的养女,其继承权不受是否履行赡养义务约束。如果确有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被继承人可以立遗嘱剥夺其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剥夺共继承权,则应当按法定继承。 本案中如果A、B、C都未留遗嘱,则都应按法定继承办理。B先于A去世其遗产应由A与C继承,A去世其遗产应由C继承,C先于A去世E可以代位继承。 A去世时的财产应包括A的遗产、B的遗产中应由A、C分别继承的部分,按法定继承这些遗产都应由E继承。如果D认为C、F都对A不尽赡养义务,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减少其继承份额。但这种诉讼通常难以提供证据,应当谨慎起诉。
一、A、B的财产应由C继承,C先一步死亡,E代位继承c应当继承的财产。 这一点是不错的。 二、但是,B死亡的时候,其留下的遗产,C可是有继承权的,那时C没有死亡。C继承的数额占四分之一。 三、C继承的遗产,如果在继承时F已经与C结婚了,这财产就成了CF的共同财产。C死亡时这部分(四分之一)的四分之三归F。 四、D没有继承权,但因其出资操办丧礼,应该从遗产中支付偿还D这笔钱。
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 E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D无权继承权 从A的遗产中扣除D支付的丧葬费后,剩余的遗产由E代位继承 D可以主张“因C未尽赡养义务,E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不过D又没与A共同生活也没有说尽到赡养义务,主张适当分得A的遗产,也不太可能。。。 《继承法》第十三条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法》司法解释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
答:33万是继承款,B和C平分详情>>
答: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详情>>
问:"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人有三急"其实指的是什么?
答:级别:学长 2006年4月9日 现在“人有三急”多用来指饮食或排泄问题等等,说法不同。这种引用倒也形象贴切,无可厚非。 而有史可查的真正说法是“人有三疾”。三疾...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