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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医疗期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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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医疗期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我自1991年参加工作,已经18年工龄,08年4月跳槽到新企业工作至今15个月,劳动法规定的是6个月的医疗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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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11 10:49:55
  • 如果是工伤,则医疗期按劳动局鉴定的结果执行,如果是非工伤,按当地省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

    2009-07-11 10:49:55

  • 2009-07-10 17:33:37
  •   如果是调转的,工龄可连续计算,而“跳槽”属于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所以,工龄应该是从到新单位再就业后重新计算。所以,你的医疗期应为3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

    北***

    2009-07-10 17: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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