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工龄是从进厂之日算起还是转正后才开始算?

首页 >
商业/理财
保险

工龄是从进厂之日算起还是转正后才开始算?

  我是1997年的12月报到进厂工作,12月领了半个月的工资,没扣养老保险,1998年的1月开始扣养老保险一直到现在。原本应该在1998年5月办理转正手续,但厂里拖到1998年的10月才办理。
  现在厂里要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也在清算没有缴足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没错,从98年的1月起,但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工龄上却出现了问题,厂里要从98年10月转正的时候才开始算,这样到现在刚好9年,但是如果从进厂之日算起厂里就会多付一年的钱出来。
  我想请问熟悉这个的朋友,工龄倒底是从什么时候算起才是正确的?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呢?我很不明白的是为什么缴进社保的养老保险从98年1月起了,工龄却要98年10月才算,那不是以后退休的时候又会不对!

好评回答

    2007-10-17 18:54:32
  •   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开始计算工龄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
    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工龄计算与福利的关系 工龄的计算 如今“工龄”一词出现的频率已较以往大为减少,但其作用在劳动管理的过程中仍不可低估。
      须掌握如下要点即可: 1.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的,其在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2.职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3.职工因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作为本企业连续工龄计算;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作为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仍应合并计算。
       4.职工留职停薪期间、留用察看期间,应计入本企业工龄。 工龄同各种福利的关系 (一)职工年休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龄5年者,从第六年起,可享受年休假,其中工龄5~15年,休假7天;工龄15~25年,休假10天;工龄满25年以上,休假14天。
      ”上述工龄均指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 (二)医疗期 1.在2002年5月1日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工医疗的,用人单位应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 (1)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
       (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9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未满2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
       (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医疗期为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5年未满10年的,医疗期为18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15年的,医疗期为24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5年的,不限定医疗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即“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其在企业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本企业工龄和一般工龄长的以及在生产经营中表现卓著的,医疗期可适当延长。
      ” 3.在2002年5月1日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即“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三)病假工资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四)探亲假 1.国发(1981)36号文对职工探亲假期作出如下规定: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对于归侨或侨眷职工,(82)侨政会字第011号文件规定: (1)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四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给假。
       (3)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不予累计。 (4)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3.对于台胞职工,劳人险(1983)16号文规定: (1)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
       (3)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 (4)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大陆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上的年限均应理解为“本企业连续工龄”。 (五)工龄性养老金 “工龄性养老金=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退休时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5%。
      ” (六)出境定居离职费 (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规定:“获准出境定居的在职职工,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由此看来,工龄的概念在劳动管理过程中仍具重要意义。因此,人力资源管理者不可忽视或掉以轻心,而应随时做好细帐,以备不时之需。
       。

类似问题

换一换
  • 保险相关知识

  • 投资理财知
  • 投资理财问
最新问答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热点检索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