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关于房屋赁租的法律问题
问个关于房屋赁租的法律问题. 房主已将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承租人在知道房子被抵押的情况下承租.在承租期限内,房主无力偿还到期的贷款.银行作出以不动产抵押进行拍卖决定.请问银行有权对房子进行拍卖吗?承租人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房屋赁租的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房主将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是一个法律关系,即贷款合同是主合同,(主法律关系)抵押合同是主合同贷款合同的从合同。(从法律关系)而借款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又是一个法律关系。
三方当事人,即借款人,银行和承租人。 第一个法律关系中的从法律关系。即对债权的抵押担保是否成立且生效是银行是否可以行使抵押权的关键。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不动产进行抵押的,都应当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 在第二法律关系中,要看第一法律关系中的从法律关系是否依法进行了不动产物权的抵押登记,如果该抵押合同没有进行抵押登记,银行当然就没有取得抵押物权。
此时承租人可依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对抗银行的债权请求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第一法律关系中的从法律关系依法进行了不动产物权的抵押登记,那么,作为第二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只能对自己在明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先决条件下而继续承租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当然,银行在实现抵押物权时,承租人也可以参加拍卖程序中的竞买。
对本案的具体案例,我们应当具体分析。首先,对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前两个回答存在问题。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应是指在办理抵押之前已存在房屋租赁关系的情况才应适用,而本案中,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时已得知房屋被抵押的事实,因此不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权要求房屋承租人搬离房屋。 其次,对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问题,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仅是指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而评估价格并非是房屋实际出售的价格,因此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不得阻碍法院对该房屋的拍卖,仅是在拍卖成交价格确定后,在该价格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当然也非绝对,如果债务人同意按照评估价格予以出售,不进行拍卖,经债权人同意,也可以不经过拍卖,可以由承租人按照评估价格购买。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如果承租人不买,要有书面的协议,然后银行才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拍卖,银行不可以自行拍卖。 拍卖的中标者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必须要等待承租人的租期到期后才可以入住。
答:关于房屋赁租的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三方当事人。房主将房子抵押给银行贷款,是一个法律关系,即贷款合同是主合同,(主法律关系)抵押合同是主合同贷款合同的...详情>>
答:很简单。 1、房子是你的婚前财产,归你个人所有。 2、再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款项,归你们二人共有,权利平等。 3、如果你没有特殊合法约定,从其约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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