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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聘任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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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聘任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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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1-19 18:48:15
  •   第一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出机构、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处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执纪严格,处理恰当。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处理包括组织处理和行政处分。组织处理分为通报批评、停岗、辞退,其中停岗分为停岗3个月和停岗6个月;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受到停岗6个月处理的,同时免去其领导职务。 第五条 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必要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六条 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范围,提高收费或罚没标准的,停岗6个月或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辞退或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第七条 大头小尾出具票据,使用过期、自制内部往来票据收费、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停岗6个月、辞退或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据为已有或私分的,责令上缴违纪金,加重处分。 第八条 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截留、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停岗6个月或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辞退或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条 用借款、贷款等上缴收费、罚没收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停岗3个月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停岗6个月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收入与个人工资、奖金、福利挂钩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停岗6个月或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辞退或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二条 将会费、培训费、书刊资料费等作为年检、办照前置条件进行收取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停岗3个月或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停岗6个月或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辞退或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 贪污公款的,追缴公款,并根据贪污数额及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贪污数额不满1000元的,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贪污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停岗3个月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贪污数额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停岗6个月、辞退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辞退或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追缴公款,并根据挪用数额及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挪用数额不满3000元,超过三个月不还或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不满1000元,进行非法活动的,停岗3个月或给予记过处分。
       (二)挪用数额在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超过三个月不还或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进行非法活动的,停岗6个月或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挪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超过三个月不还或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3000元能以上、不满5000元,进行非法活动的,辞退或给予降级以下处分。
       (四)挪用公款1万元以下,超过三个月不还或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5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个人借用公款,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归还的,通报批评并催交欠款;催交后3个月仍不归还的,停岗3个月,所借公款从工资中逐月扣除;催交后6个月仍不归还的,停岗6个月,所借公款继续从工资中逐月扣除并加计利息。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设立银行帐户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停岗6个月或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辞退或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的,追缴违纪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停岗3个月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停岗6个月、辞退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私分的。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违规集资的,对主管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停岗3个月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停岗6个月、辞退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超编制、超标准购买小汽车的,没收小汽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停岗3个月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停岗6个月、辞退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不按照规定编制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和收支决算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停岗3个月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停岗6个月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辞退或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款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停岗3个月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停岗6个月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辞退或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滥发奖金实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停岗6个月或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辞退或给予降级、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擅自新开基建项目、不按规定编制基建预算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停岗3个月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停岗6个月、辞退或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停岗3个月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停岗6个月、辞退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停岗3个月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停岗6个月、辞退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虚报财务报告及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停岗3个月或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停岗6个月、辞退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抵制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停岗6个月或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辞退或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财经纪律被停岗3个月处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被处停岗6个月处理的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九条 违反财经纪律被处停岗的人员,停岗期间,停止履行职务职责,由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学习或者安排临时性工作。
      停岗期满,由作出停岗决定的机关对其表现进行考核,作出安排上岗或继续停岗决定。 因停岗免去领导职务的人员重新安排上岗时,不得任命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三十条 领导干部明知下属违反财经纪律不报告、不组织调查、不按规定处理的,按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违反财经纪律处理情况载入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廉政档案,并将其作为干部任用、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等工作的内容和依据。 第三十二条 违反财经纪律,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财经纪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监察厅派驻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室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宝***

    2014-01-19 18:48:15

  • 2014-01-19 06:48:20
  •   民间组织、社团类制度与法规知识扫盲贴
    1、什么是民间组织?
      我们通常所说的民间组织,是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总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我国管理民间组织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是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具体的说,就是一手抓培育发展,帮助民间组织建立自律机制,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在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断地完善、发展和壮大自己,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一手抓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民间组织,确保民间组织队伍的纯洁性,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3、什么是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社会组织。   4、社会团体如何分类?   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
         (1)学术性社会团体,可分为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三种,一般以学会、研究会命名;具体社会团体设立时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确定。   (2)行业性社会团体,主要是经济性团体,又可分为农业类、工业类和商业类等,一般以协会命名;具体社会团体设立时可依照国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的分类标准确定,特殊需要按大类或小类设立者必须经过充分论证。
         (3)专业性社会团体,一般是非经济类的,主要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多以协会、基金会命名。   (4)联合性社会团体,主要是人群的联合体或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一般以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命名。
         5、我国管理社会团体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管理社会团体主要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法规,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共分7章40条,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25日朱?F基总理以第250号国务院令发布施行。
         6、民间组织应当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1)财产权。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这是民间组织开展活动的物质保障,也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间组织的资产,违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2)名称权。这是民间组织区别于其他法律主体的重要特征。
      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其他单位不得冒用。   (3)名誉权。民间组织和自然人一样享有名誉权,他人不得毁损、侵犯。否则,民间组织可以就保护自己的名誉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被毁损名誉而造成的损失。   (4)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对于民间组织的发展十分重要,应当十分注意保护,使其不受侵害。
         (5)减免税权。作为提供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民间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应当根据其所从事的事业而相应地享有一定的减免税的权利。   (6)诉讼请求权。民间组织依法享有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无论它的什么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7、民间组织必须履行哪些基本法律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间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这是其承担的总的法律义务。具体地说,一、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稳定的大局;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四、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8、我国实行怎样的民间组织管理体制?   根据我们国家的国情和多年的实践经验,我国的民间组织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9、我国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哪个部门?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现行法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各类民间组织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由相应的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10、社会团体会员享有哪些权利?   社会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他们都享有相应的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团体的活动;(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11、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民间组织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民间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民间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和人事管理的领导;负责民间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间组织的清算事宜。
         12、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哪些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民间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对民间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间组织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3、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4、申请筹备社会团体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筹备申请书(一式两份);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一式两份);   (3)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4)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一式两份);   (6)章程草案(一式两份);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15、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3)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一式两份);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两份);   (5)《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16、确定社会团体名称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规范的社会团体名称,要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有与其相悖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有封建迷信、不健康习俗以及与现实国情不符的内容。具体地说,确定社会团体名称必须考虑以下四点:   (1)明确行政区域,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冠以"全国"、"中国"、"中华"等字样;地方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字样,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
         (2)反映业务范围,与社会规范提法一致。   (3)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为区别于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基金会、商会等。   (4)不使用已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
         17、《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包括哪些登记事项?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有正本、副本两种,主要载明以下登记事项:(1)名称;(2)住所;(3)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4)法定代表人;(5)活动资金;(6)业务主管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颁发的法人凭证,不允许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
      如有损坏或遗失,要登报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18、社会团体应当怎样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   社会团体获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即可申请刻制印章。具体手续是:   (1)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或介绍信,说明刻制印章的种类及名称,并出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复印件。
         (2)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之后,开具社会团体刻制印章证明;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准刻印章的手续,并且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制发。   (3)经公安部门批准后,登记管理机关到由公安部门指定的专门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刻制,严禁到非法刻制的私人摊点刻制。
         19、社会团体怎样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审批,到专业银行开立账户。根据有关规定,一个社会团体只能设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社会团体设立账户后,要将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社会团体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名称及预留银行的印鉴(财务公章),必须与《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上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有任何差错。   社会团体申请变更账户名称,应交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注册的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经银行审查属实后,方可根据情况更改账户。
         社会团体迁移时,如需迁移账户,在同区域的,由迁出银行出具证明,迁入银行凭证明开立新户;搬迁外埠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开户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或被撤销、解散,该社会团体应及时向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交回各种空白重要凭证。   20、对社会团体印章的规格、式样有什么规定?   民政部、公安部1993年10月18日发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规定:   (1)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
         (2)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3)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社会团体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4)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包括代表机构)印章尺寸、式样与其总部印章相同。
      印章名称前应冠总部名称,前段从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   (5)社会团体主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单位,按其登记注册或批准的名称刻制印章。   21、对社会团体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是怎样规定的?   (1)印章所刻的名称,应为社会团体的法定名称,即《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所载的名称。
      所刻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2)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团体的印章,应当并列刊汉文和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3)有国际交往的社会团体印章,需标有英文名称的,应当并列刊汉文和英文。   (4)印章印文中的汉字,使用宋体字,并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5)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即登记管理机关确定。   2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能否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于2001年7月30日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分支机构因特殊需要建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的,由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印章式样、银行帐号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3、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主要有哪些?   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是保证社会团体正常开展业务活动、促进其宗旨确定的事业发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团体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必要物质条件。
      社会团体的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拨款或资助;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的资金;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社会团体举办的经济实体上交的税后利润;其他合法收入。   24、怎样理解"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     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与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
      目前比较一致的观点是,第一,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及其所得,任何成员不得私分,不得分红,也不得返回捐赠者;第二,允许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但是必须与其业务和宗旨相关,不得超过其业务范围;第三,非营利组织注销后,剩余财产应移交给同类的非营利组织,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社会团体可以投资举办非营利性实体机构和营利性实体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25、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5月21日《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精神,社会团体按财政、民政两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4月16日《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   26、社会团体是否可以接受捐赠和资助?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和资助,是筹集经费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财力、物力的一种再分配形式,有利于发挥、调动社会资源从事公共事业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
      各社会团体之间存在着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不同,捐赠人、资助人也存在着捐赠、资助的意愿不同,因此,社会团体在接受捐赠、资助时,不得违背本社会团体的宗旨,不得超出本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这有利于捐赠、资助活动的规范有序的开展,避免乱拉资金、无序竞争等混乱现象。
      更重要的一点,是接受捐赠、资助不得附加任何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的条件,以确保国家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不受损害。   27、如何监督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   第一,就一般的社会团体而言,其财务活动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国家规定的适用于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制度,除一些总的基本原则的规定之外,主要还有两个财务规则:一个是1996年10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10月22日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另一个是1998年1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1月19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第二,对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社会团体来说,其财务活动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1994年8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社会团体的审计监督作了具体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各社会团体应当自觉地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28、对社会团体的费用开支有何规定?   (1)个人会员的会费,由会员个人承担;单位会员的会费,企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事业单位从结余资金中列支,社会团体从预算外收入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2)社会团体的各项收入应如数入帐,主要用于保证各项业务活动的需要。
      必须贯彻节约的原则,严禁铺张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   (3)各项开支标准应参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提高或任意自定开支标准。   (4)一律使用国家规定的各种票据,严禁使用"白条凭证",更不得使用假发票。   (5)开展科技咨询等服务项目的合法收入,应按有关规定缴纳税金。
         (6)不属于本单位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单位的银行账户开支。任何单位、个人不准租借银行账户、支票、公章、营业执照和代开发票。   29、社会团体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根据社会团体内部岗位的实际需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30、对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有何规定?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是按法定程序产生的社会团体法人的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他既有权代表社会团体法人行使权利,也有责任代表社会团体法人履行义务。按照法律上不能搞双重代理的原则,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这样,有利于法定代表人正确行使职权,既能够保证所在社会团体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又可以避免损害其他社会团体法人的利益。 31、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能否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为了有利于政社分开,有利于发挥社会团体应有的社会中介组织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8)17号文件规定:   (1)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
         (2)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32、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具体工作的人员是否享受社会团体的报酬和待遇?   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经济报酬,也不得享受社会团体的保险福利待遇。
         33、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执行什么规定?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工资方面,执行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改革方案,主要内容9个:(1)根据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费来源,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方法。
      (2)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5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即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制和行员等级制。(3)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在建立职员职务序列的基础上,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其工资构成分为职员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部分。
      (4)事业单位的工人工资分为两大类,即技术工人工资制度和普通工人工资制度。(5)改革奖励制度,对事业单位作出突出贡献和取得成绩的人员分别给予不同奖励。(6)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主要有正常升级,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以及提高津贴水平等四种途径。
      (7)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8)按照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学历,分别实行见习工资或初期工资待遇。(9)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规定。   在保险福利待遇方面,主要是指社会保险,其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待遇、退职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工伤及职业病待遇、病伤假待遇、残疾抚恤待遇、生育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丧葬待遇等。
      关于事业单位保险福利待遇方面的具体规定很多,有国务院颁发的专门条例、办法,也有部门发布的文件规章。   34、民间组织建立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应当由哪个部门审批?   由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共产党组织审批。因为业务主管单位不仅担负着对民间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而且担负着人事管理的职责,与民间组织的联系比较紧密,因而应当承担所主管的民间组织建立党的组织的工作。
         35、社会团体可否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如果某一社会团体按地域设立分支机构,很容易与当地设立的社会团体在业务范围上出现重复,不利于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按地域设立分支机构,覆盖面广,也不便于社会团体对其进行管理。所以,社会团体不得在核准登记的活动地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
      例如,活动地域在南京市的南京市××协会,不得设立南京市××协会鼓楼区分会。   36、对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的时效有何规定?   社会团体要求变更登记,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如果超过30日,需要重新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有关材料并经审查同意,以保证审查意见的时效性。
         37、社会团体的哪些登记事项改变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都需要进行变更登记。   38、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为什么要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单位的经费,以及接受的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为了弄清财务管理的真实情况,弄清法定代表人的功过是非,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进行审计,是非常必要的。《审计法》根据不同的审计监督主体,将审计分为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种形式。政府审计,是指以各级政府的审计机关为代表的审计;内部审计,是指部门或者行业内部组织的审计人员在内部范围内进行的审计;社会审计,是指由社会审计机构如审计事务所进行的审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这里所说的"组织",可以理解为根据社会团体资产来源的不同情况,选择上述三种审计形式中的一种比较适合的审计形式进行审计。
      那么,由谁来"组织"呢?那就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39、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依照哪些程序进行?   (1)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2)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3)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40、社会团体的哪些职务属于领导职务?   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都属于领导职务;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则不包括在内。
         41、为什么要建立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   所谓社会团体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是指社会团体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制度。   社会团体是一种组织比较松散的民间机构,其会员是通过开展学术报告、年会等活动来加强联系和沟通的。
      而这些活动的开展,也能反映出社会团体遵纪守法情况,履行章程和宗旨的情况。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可以使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活动如何开展给予具体的指导,使活动减少失误,避免偏差,取得更满意的效果。另一方面,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也是对社会团体加强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使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能更及时地了解社会团体活动的内容,掌握其活动的方向。
      同时,也加强了社会团体与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之间的不定期联系,便于经常互通情况,交流信息,加强协作。因此,建立健全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有利于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提高社会团体管理的水平。   42、社会团体的哪些活动属于重大活动?   社会团体举行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学术报告会、联谊会、外事活动,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社会科学方面的跨组织的学术活动,以及影响较大的社会活动等,都属于重大活动。
         43、社会团体举办营利性经济实体要经过哪些程序?   社会团体举办营利性经济实体,要先进行反复调查和论证,经社会团体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然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最后,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及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44、社会团体能否接受挂靠公司?   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和接受其他经济组织挂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接收或挂靠公司,是本来不属于社会团体直接办的公司,挂靠到社会团体下面,社会团体对其进行的管理只是收取管理费。   这种做法弊病很多,一是社会团体对所挂靠的公司缺乏整体的了解,难以管理;二是违背了社会团体举办经济实体的目的;三是难以保证实体的经营范围与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相一致。
      同时,社会团体作为这类公司的主管部门也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所以,社会团体及其所办的各类经济实体都不得接受其他经济组织的挂靠。   45、登记管理机关以什么方式准予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经审查准予注销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46、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哪些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   47、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8、社会团体秘书长行使哪些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等。
         49、我国的民间组织管理工作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管理,这既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职责,也更有利于充分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二是坚持统一登记管理,即民间组织统一由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审批和颁发证书;三是坚持双重负责、分级管理,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按民间组织活动地域分级登记管理;四是坚持稳步发展,使民间组织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内在质量和整体素质。
         50、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应当怎样处罚?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为了掩盖其要达到的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某种目的,企图利用合法身份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企图通过成立社会团体这样的合法组织牟取个人私利,或者因为根本不具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而弄虚作假、骗取登记。
      比如有的没有法定数目的资金、达不到规定的会员数量、住所条件不符合规定等等,发起人通过伪造文件的形式欺骗登记管理机关;有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但在申请成立时隐瞒事实骗取登记;有的隐瞒事实骗取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成立文件,等等。
         这种所谓的"社会团体",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履行民事义务,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是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隐患。而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权威性,纯属明知故犯的恶意行为,性质十分恶劣。这样的情况一经发现,必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撤销其民事主体的资格,即予以撤销登记的处罚。
         51、对不依法筹备或登记而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或被撤销登记后仍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的非法社会团体应当怎样处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财产。
      对于未经登记,尚未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包括正在筹备的),擅自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财产。对于被撤销登记、已经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的"社会团体",仍然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不准进行活动,并且没收非法财产。
      如果非法社会团体的活动触犯了刑律,经司法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从事非法活动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但已经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52、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时间,规定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即每年的3月31日之前,是社会团体自我检查阶段。
      社会团体要以民主的方式、科学的态度,全面地总结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并写出重点突出、特点鲜明、实事求是的工作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个阶段,从3月31日至5月31日前,是初审阶段。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依据社会团体的报告,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通过一定的民主形式,对社会团体的工作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同意该社会团体可以继续开展活动,或者应给予何种处罚的意见,并签发相应的文件,连同工作报告一起,于5月31日之前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个阶段,5月31日之后,是正式审查阶段。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审查社会团体的工作报告,认真研究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更要掌握社会团体的第一手材料,依法做出公正、公平的结论,即"合格"或者"不合格";合格的社会团体可以继续活动,对不合格的提出某种处罚意见。
      完成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最后时限,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   53、对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是否收费?   年度检查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检查的一项行政行为。为保证顺利工作和廉洁行政,国家财政已经安排用于年度检查的专款。因此,在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的过程中,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都不得向受检的社会团体收取任何费用。
         54、社会团体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应当如何处罚?   成立社会团体的目的,是具有共同志趣的人为了实现共同的意愿。经过依法登记,取得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社会团体就成为法律上的民事主体,就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如果不开展活动,社会团体章程形同虚设,社会团体法人徒有其名,该社会团体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所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1年内不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55、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怎样处置?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予以公告。公告费由社会团体承担。   这里所说的"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会团体,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令其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至撤销登记。
         56、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完成什么工作?   社会团体作为法人,在终止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消失。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57、社会团体注销后剩余财产如何处理?   剩余财产是指社会团体注销后,清偿完债务、支付完工资和清算费用等支出后所剩余的财产。
      它为社会团体法人所有,不属任何个人。因此,不能被任何人私分,也无需返还原捐赠人,而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应根据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原则处理。   58、对社会团体作出罚款处罚后应当怎样收缴罚款?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相分离,除依照简易程序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处以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也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其直接上缴国库。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产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的非法财物所拍卖的款项。   59、对登记管理机关开展执法调查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60、各单位内部成立的团体是否需要登记?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登记的范围,不必进行登记。
      这是因为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的团体,例如高等学校内部组织的演讲研究会、诗社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的书画协会、桥牌协会、集邮协会等,其成员来自单位内部,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单位成员的共同兴趣,仅在单位内部活动,不属于社会组织,因此不需要登记。
       61、国家机关是否可以单独组成或作为单位会员参加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这就是说,国家机关不可以单独组成或作为单位会员参加社会团体。因为我国的国家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是一类特殊的社会组织,其性质、地位和职责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
      除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外,国家机关不应当再有其他的利益和目的,没有必要组织社会团体。另一方面,国家机关如果  参加社会团体,势必造成政社不分、职责不清、职能混淆等问题,影响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因此,国家机关作为组织不能组成或参加社会团体。
         62、社团负责人应通过怎样的程序产生?   社会团体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权之一是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63、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能否参加中国社会团体或在中国境内组成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通常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组织。
      这里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一句话,就明确了组成社会团体的主体范围是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只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就是中国公民,就有权力在中国境内加入或者组织社会团体;反之,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不能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中国境内组织社会团体,也不能加入中国的社会团体。
      同样道理,那些已经失去中国国籍的人,也不能参加中国的社会团体或在中国境内组织社会团体。   64、怎样组成社会团体的清算组织?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由业务主管单位的代表、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和社会团体的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组成清算组织。
      其成员构成、人数多少,可视社会团体自身情况确定。必须注意,与社会团体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及其近亲属,与社会团体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人,不得吸纳为清算组织成员。   65、什么样的社会团体应当进行注销登记?   (1)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2)因某种原因自行解散的;   (3)出现分立或合并情况的;   (4)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66、对社会团体的处罚有几种责任形式?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社会团体的处罚有6种责任形式:   (1)警告。这是一种行政处罚,属于申诫罚的范围。施行警告处罚,主要是为了警示、提醒和批评轻微违法行为,使违法者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及时纠正。
         (2)责令改正。这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经常用到的处罚措施。它在实践中力度大于警告,而且比警告的处罚更具有针对性,也更易于执法机关监督违法者纠正其违法行为。   (3)限期停止活动以及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两种处罚均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范畴,即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是针对法人设定的。
      限期停止活动,可以使社会团体法人在一定时期内不能作为法律主体从事其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而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是对社会团体内某些主管人员引起或从事违法行为后,对社会团体法人自由给予一定的干预和限制。这对加强社会团体的管理十分必要。   (4)撤销登记。
      这也属于一种能力罚。社会团体的民事主体资格是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的,当然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消,即撤销登记。   (5)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和罚款。"没收"和"罚款"是属于财产罚的两种处罚措施。这里对没收非法财物的规定,之所以将没收违法经营额和没收违法所得两个概念并列,是因为有时两者并存,比如社会团体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便会有违法营业额,还可能有利润,也就是违法所得;有时只存一者,比如可能出现经营本身合法而经营手段不合法的情况,这时只能就违法"营利"即违法所得部分进行处罚。
      另外,社会团体违法接受的资助和捐赠,也视为获得了"违法所得",应当将其没收。罚款是目前最为普遍的一种行政处罚。操作的方法是,只要有违法经营额的,可以以经营额作为基数来计算罚款的数额;没有经营额只有违法所得的(对于社会团体来讲主要是指违法接受资助和捐赠),可以直接根据违法所得来计算;既有违法经营额又有违法所得的,处罚机关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打击违法行为的角度,选择罚款所依据的基数。
         (6)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涉及到社会团体犯罪问题,是《刑法》上单位犯罪的一种。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社会团体构成犯罪的场合,对于该社会团体要处以罚金,对于社会团体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判处《刑法》规定的其他种类刑罚。
         67、社会团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应当怎样处罚?   按照规定,社会团体要有合法的经费来源,即会费收入、国内外捐赠、有偿服务收入、政府部门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其中,有偿服务收费和接受国内外捐赠、资助,也要符合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程序。
      社会团体如果无视这些规定,巧立名目向社会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相应处罚;对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68、社会团体应当怎样使用捐赠和资助的资产?   社会团体在按照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有关规定接受捐赠、资助后,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使用用途,反映了捐赠人、资助人的意愿和要求。
      为了取信于捐赠人、资助人,社会团体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其社会义务,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式和用途,也不得违背捐赠人、资助人的意愿挪作他用,更不得延误期限。   为了保证社会团体使用捐赠、资助的资产得当,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其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向捐赠人、资助人反馈所捐赠、资助的资产使用的情况,主动接受监督;二是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三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这里所说的"适当方式",包括对社会公开的和便于公众接触、查询的方式。
         69、秘书长是社团会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吗?   根据新《会计法》的精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二十八条);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第五十条)。
      因此,社团会计工作出现问题,第一责任人应当是该社团法定代表人。   70、对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社会团体可否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登记管理机关对违法社会团体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社会团体对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罚不服,认为侵犯了该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法律、法规赋予社会团体的权利。   71、怎样设立社会团体的财务机构?   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机构,应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由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直接领导。根据社会团体的实际情况,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无论财会人员多少,也无论是兼职或专职,会计和出纳都要分设,不能由同一人兼任。
         72、什么是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   所谓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73、社会团体设立或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负责该社会团体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社会团体决定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一) 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三) 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   74、什么是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   所谓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75、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与社会团体是什么关系?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1)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是该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是该社会团体的内部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必须遵守所属社会团体的章程,接受所属社会团体的领导和管理,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所属的社会团体来承担。   (3)因为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以,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76、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按照民政部发布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规范的名称;(2)有固定的场所;(3)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77、社会团体被注销或者被撤销后,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能否继续存在?   根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后,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78、什么是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怎样办理相应的设立手续?   所谓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是指社会团体内部设立的承办社会团体日常事务的机构,也是社会团体权力机构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是指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宣传部等等。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承办社会团体领导机构交办的工作任务及处理日常事务。   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要按照该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程序而决定设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备案的,应予以办理相应手续。   79、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能否发展会员、收取会费?   根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精神,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应当在该社会团体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该社会团体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该社会团体所有。
         80、怎样确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名称一般为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等,并冠以本社会团体的名称。例如:"中国××学会××专业委员会"、"吉林省××协会××分会"。   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的名称一般为代表处、联络处、办事处等,也必须冠以本社会团体的名称。
      例如:"中国××协会××办事处"、"中国××联谊会××联络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均应在申请设立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时,应按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81、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应当如何处罚?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印章,是确定社会团体民事主体身份和其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法律证明。
      社会团体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的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区域、活动资金等事项,是企图通过欺骗的手段达到不法的目的,必须严格禁止。而社会团体将其登记证书或者印章出租、出借给他人,更给他人违法甚至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一定要严加杜绝。
      对社会团体的这类违法行为,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至撤销登记的处罚。   82、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有四点,一是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二是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三是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与社会团体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特点是连续的、经常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四是社会团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有一类具有法人资格,其余两类不具有法人资格。
       83、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84、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根本区别有两点:一是从举办主体的范围来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明显的民间性,而事业单位主要是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举办的;二是从资金来源上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而事业单位则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也就是说,它们的性质一个是“民办”,一个是“官办”。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企业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上。营利,是一切企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不仅表现在它的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目的上,更重要的还在于财务管理和财产分配体制上;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分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的收入及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再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这就是“营利”和“非营利”的本质所在。   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根本区别有四点,一是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二是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三是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与社会团体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特点是连续的、经常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四是社会团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有一类具有法人资格,其余两类不具有法人资格。
         85、怎样理解“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这里的“非国有资产”,是指国有资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可以是个人的财产,可以是集体所有的财产,也可以是国外的资产。
      现行规定中称“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主要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而不是不允许有国有资产的成分,但国有资产不得占主导、支配地位。具体地说,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86、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哪些领域?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法律服务等行(事)业中。
         87、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哪些行(事)业申请?   民政部1999年12月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规定,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所属的行(事)业分别申请登记: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民办科技服务中心,民办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88、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遵循什么规定?   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对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提出两方面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依次由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三部分组成。所谓字号,就是区别于其他任何组织的符号,也就是名称,这是特指的。
      所谓行(事)业或者业务领域,就是名称能反映出是属于哪一个行业的,或哪一业务领域的,也就是行业名,如幼儿艺术学校、体育学校、烹饪学校中的“幼儿艺术”、“体育”、“烹饪”都标明了所属行业。所谓组织形式,也就是结社的方式,如公寓、学校、园、站、所等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要冠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区)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这样,一个完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就应当按以下结构组成:   行政区划名称 + 字号 + 行(事)业 +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名称 + 字号 + 业务领域  +组织形式   地    名 + 字号 + 行(事)业 +组织形式   地    名 + 字号 + 业务领域  +组织形式   例如,在“云南省昆明市宏图武术学校”、“海南华宇健美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泰山美术馆”三个名称中,“云南省昆明市”、“北京市东城区”为行政区划名,“海南”为地名;“宏图”、“华宇”、“泰山”为字号,而“泰山”是以异地地名为字号;“武术”、“健美”、“美术”为行业名或业务范围;“学校”、“中心”、“馆”则是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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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1-19 06: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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