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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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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国家对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政策有哪些

世界主要国家是如何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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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9 17:57:54
  • 这个应该是国家有专门的社会福利机构去接收的

    曾***

    2019-04-29 17:57:54

  • 2019-04-29 17:51:41
  • 不是很清楚,不过从我自己已知的知识来看,
    父母离异,无论判给那一方,双方都要起法律责任的。
    子女会判给一方,作为法律监护人。负责孩子的主要抚养,教育等。
    另一放需要提供抚养费用,和定期看望,或接过来住等。如果没有尽责会被法律制裁。
    这些是我在看美剧中学到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到你。

    不***

    2019-04-29 17:51:41

  • 2019-04-29 17:44:19
  •   《国外离婚后扶养制度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569条规定:“配偶一方在离婚后不能自行维持生计”是向另一方行使请求权的基本原则,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配偶一方还须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才能请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   (1)照顾或教育双方的共同子女而不能从事预期职业;   (2)年老而不再能够从事职业;
     (3)疾病或因体力或脑力上的残疾或衰弱而不能从事职业;   (4)离婚后虽已尽力但仍不能谋得适当职业;   (5)从适当职业获得的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   (6)为获得适当职业而接受教育、进修或培训期间;   (7)基于公平原因而应享受扶养。
         2。离婚扶养的范围和标准的明确规定
     
       扶养费的支付标准有三种认定的方式:其一是“根据婚姻生活状况定之”。而婚姻生活状况“在夫妻只有一方从事职业活动的情况下,依据该方的收入加以确定,在夫妻双方都从事职业活动的情况下,依据夫妻双方的总收入加以确定,即使夫妻双方的收入有差距也是如此。
      ”在参照双方离婚前的婚姻生活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双方婚姻存续的期间的长短、受扶养费对家务的料理情况、双方或义务方的职业活动情况以及受扶养方照顾双方共同子女的情况而综合考虑义务人具体应支付的扶养费数额。其二是“按照适当的生活需要来计算”。在根据上述通常的支付标准支付扶养费会导致对义务人有失公平的情况下,则扶养费“按照适当的生活需要来计算”。
      依据判例,适当的生活“是指在不可或缺之上且一般不低于结婚前的生活水平。”其三是在合乎公平的限度内进行给付。在义务人的给付会妨害自己的正常生计的情况下,按照《民法典》第1581条的规定,义务人只须在考虑离婚配偶双方的需要和职业与财产状况的情况下,在扶养费的给付合乎公平合理的限度内进行给付。
      
               《美国有关离婚后扶养制度的规定》
     
       根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8条,在离婚或法定分居的诉讼中,或在扶养费诉讼中,只要发现当事人一方离婚后,财产拥有情况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并且因抚养子女原因不能工作或即使工作也不能达到上述需要就可以判令有能力支付的另一方履行扶养义务。
      当然,判令另一方支付扶养费用,需要参考以下相关因素:
    (1)被扶养人财产拥有的现状;   (2)被抚养人的经济收入能力的现状;
    (3)被扶养人寻找合适职业所需要的教育或培训必要的时间;  
    (4)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  
    (5)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
    (6)被扶养人的年龄、身体情况和精神状况;   (7)扶养义务人的负担能力。
         2。扶养标准的确定
     根据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的规定,离婚后扶养费的数额要考虑被扶养一方经济的需要,即:是否有工作、拥有财产的数额、履行扶养义务一方的经济条件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水平等。有些州对扶养费规定了最低限,如德克萨斯州家庭法明确规定,配偶扶养费每月不少于2500美元,或是义务方平均月收入的20%。
      绝大多数州的判例,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扶养费的取得
     
                  《澳大利亚离婚后扶养制度的规定》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第8章的有关规定,如果夫妻离婚时,一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能力维持自己的生活,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做出由他方给付扶养费的决议:由于其正在照顾、管束未满18周岁的婚生子女;由于其年龄或体力、脑力下降的原因,无法获得适当的、有报酬的职业;及其它适当的理由。
      这种扶养以他方有扶养能力为前提。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的规定,请求配偶扶养,必须在离婚判决成为绝对判决之时起的12个月内提起。   3。
      扶养费的标准
       根据《澳大利亚家庭法》第75条的规定,离婚后扶养标准的确定 ,应当参考以下各项条件或情形:第一,当事人的年龄以及健康程度;第二,当事人的财产、收入、经济来源及其可以从事工作应具备的身体和精神状况;第三,当事人抚养的婚生子女是否年满18周岁;第四,当事人为能有效帮助他方维持生活、或就抚养子女而作的承诺;第五,当事人扶养第三人的责任;第六,当事人享受福利金、补贴、经济帮助或养老金的资格;第七,当事人分居或者解除婚姻情况下合理的生活水平;第八,通过扶养费的给付,受扶养方能接受某种课程的教育或培训,或使其能够确立自己在某项职业或其他方面获得适当的收入,这种提高将增加其谋生能力的程度;第九,受扶养方对他方当事人现有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和经济来源做出贡献的程度;第十,婚姻持续时间及其对受扶养方谋生能力的影响;第十一,满足愿继续为父或母的一方当事人需要;第十二,如果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同居,应考虑其同居期间的经济状况;第十三,考虑是否已根据1989年《子女抚养(评估)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为抚养婚生子女已经提供、即将提供或者
       将来可能提供的经济支持;或是否已有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的任何经济协议;以及法院认为公正审理案件所需要考虑的其他任何事实或者情形。

    x***

    2019-04-29 17: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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