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夫妻财产分割
我母亲的一个朋友,因为与老公感情不和,再加上老公好吃懒做,有时对家人颐指气使、大吼大叫的,有时甚至打骂妻子。现在她准备和老公离婚,20岁的女儿也赞成她离婚,但是她现在担心的就是财产分割问题和离婚后的一些纠纷: 1、房子是拆迁后,再向开发商“补平方数”购买的。当初房契上写的名字是她婆婆的名字,搬新房子前婆婆去世,房契名字没有改。现在问题是,这房子是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2、她在婚前曾经自己承包一个单位厨房,赚了一些钱,那么存在银行的这些钱是否会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来分割呢? 3、如果向法院申请离婚,男方是否属于过错一方,如果是的话要如何证明男方属于有过错的一方呢? 4、女方现在没工作,女儿现做临时工作,而男方现在的工作是小区物业的保安,如果女方要求得到房子的话,法院是否会支持? 5、如果女方在法院判决后得到房子,那么男方对女方故意骚扰和报复,那怎么办?
1、房子不属于共同财产; 2、婚前赚的钱是婚前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3、男方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方; 4、既然房子不属于共同财产,法院当然不会支持女方的要求,这和她及她女儿有没有工作无关。 5、第5个问题不会发生。
1、不能全部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 2、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有家庭暴力,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4、这要看具体情况,看法官的裁量; 5、报警; 具体问题可以直接联系我(曲延兴) 专家提供: 中顾律师联盟
如果她婆婆去世在婚前,那房子无权分割,在婚后属于夫妻共有.一般法院会同情弱者,判给她房子.但她没收入如何补偿男方.最可能就是把房子卖了,一人得一半的钱. 她婚前赚的钱,存折她老公不知道,就没证据,不能被他分割.
1。这房子应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遗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之(四)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所以,如果婆婆生前没有遗嘱或虽有遗嘱但没有确定只给她的儿子,这房子就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一人一半的产权。 2。《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只要妻子有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她在婚前自己承包一个单位厨房赚的,这笔钱就属于妻子的个人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感情不和,好吃懒做,指使气、大吼大叫等至多是不良习惯,没法称之为虐待,打骂妻子可算做家庭暴力,但这需要有公安机关或社区至少是邻居的证明。
4。夫妻哪一方有无工作都与房屋的产权无关,不能做为能否得到房子的依据,与女儿更无关系。 5。如果女儿未婚与母亲共同生活比较方便,这房虽然是夫妻一人一半或妻子占多半,法院一般会判归妻子使用,但属于丈夫的产权那部分,应折价由妻子补偿给丈夫,只要妻子给了,双方就此没有争议,丈夫一般是不会再骚扰的。
但如仍有骚扰,妻子则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或第四十三条对其进行处罚。
?1、房子是拆迁后,再向开发商“补平方数”购买的。当初房契上写的名字是她婆婆的名字,搬新房子前婆婆去世,房契名字没有改。现在问题是,这房子是属于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这房子应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遗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之(四)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为“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所以,如果婆婆生前没有遗嘱或虽有遗嘱但没有确定只给她的儿子,这房子就属于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一人一半的产权。 ?2、她在婚前曾经自己承包一个单位厨房,赚了一些钱,那么存在银行的这些钱是否会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来分割呢?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只要妻子有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她在婚前自己承包一个单位厨房赚的,这笔钱就属于妻子的个人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3、如果向法院申请离婚,男方是否属于过错一方,如果是的话要如何证明男方属于有过错的一方呢?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感情不和,好吃懒做,指使气、大吼大叫等至多是不良习惯,没法称之为虐待,打骂妻子可算做家庭暴力,但这需要有公安机关或社区至少是邻居的证明。 ?4、女方现在没工作,女儿现做临时工作,而男方现在的工作是小区物业的保安,如果女方要求得到房子的话,法院是否会支持? :夫妻哪一方有无工作都与房屋的产权无关,不能做为能否得到房子的依据,与女儿更无关系。
?5、如果女方在法院判决后得到房子,那么男方对女方故意骚扰和报复,那怎么办? :如果女儿未婚与母亲共同生活比较方便,这房虽然是夫妻一人一半或妻子占多半,法院一般会判归妻子使用,但属于丈夫的产权那部分,应折价由妻子补偿给丈夫,只要妻子给了,双方就此没有争议,丈夫一般是不会再骚扰的。
但如仍有骚扰,妻子则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或第四十三条对其进行处罚。 摘录相关法律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答:房屋属于你们共同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 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详情>>
问:干练的个性是怎样养成的?朋友们都说我很善良,可我还是希望自己能够更干练一些......
答:在于增强智慧; 提高阅历; 博学名人之功; 勤于生活实践!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