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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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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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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5-22 08:40:07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修改和完善。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享有以下权利:(1) 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独立辩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2) 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24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3)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4) 辩护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5) 辩护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6) 辩护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7) 对于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8) 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有权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对证据、案件情况发表意见,进行辩论。
      
      (9) 经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有权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10) 辩护律师有权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自己或自己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11)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瞒重大罪行时,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爱***

    2018-05-22 08: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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