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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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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

1986年群众出版社出的,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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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2-07 23:20:04
      摘编《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1986年北京《群众出版社》出版): 
       
      一、日本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大审判判决书; 
       
      二、判决日本发动侵华、就是发动“二战”; 
       
      三、日本发动侵华、发动“二战”17年间的罪行事实; 
       
      四、批驳日本坚持叫“918事变”; 
       
      五、日本坚持叫“事变”,目的之一是不承认战俘,把中国的俘虏当做“土匪”处理; 
       
      六、日本1938年又正式决定叫“77事变”; 
       
      七、日本坚持叫“77事变”是蔑视国际战争法规的犯罪; 
       
      八、起诉书中罪状的认定:日本侵略目标是发动“二战”; 
       
      九、918战争之后,战争连绵不断是“二战”特点之一; 
       
      十、日本早在918战争之前,就计划、阴谋、准备、发动“二战”; 
       
      十一、中国人再也不能跟着日本人叫“918事变”。
            关键词: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判决书 918事变 77事变 918战争       一、日本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大审判判决书       ①“美国、中国、英国、苏联、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荷兰国、新西兰、印度、菲律宾       对荒木贞夫、土肥原贤二、桥本欣五郎、火田俊六、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星野直树、板垣征四郎、贺屋兴宣、木户幸一、木村兵太郎、小矶国昭、松井石根、松冈洋右、南次郎、武藤章、永野修身、冈敬纯、大川周明、大岛浩、佐藤贤了、重光葵、岛田繁太郎、白鸟敏夫、铃木贞一、东乡茂德、东条英机、梅津美治郎       判决    本法庭在1948年11月4日宣布判决。
      ”(见《判决书》扉页)      二、判决日本发动侵华、就是发动“二战”       ②“第一项罪状:控告全体被告,在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这一期间,以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或同谋者的资格,参与共同计划或阴谋,欲为日本取得对东亚、太平洋、印度洋以及其接壤各国或邻近岛屿上之军事、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为达到此目的,使日本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对任何一个或一个以上之反对此项目的国家从事侵略战争。
      ”(见《判决书》第4页)       三、日本发动侵华、发动“二战”17年间的罪行事实       ③“对于起诉书中的起诉事实,有调查从1928年到1945年这17年间日本历史的必要。更加之,纵然不十分详细,却还要涉及对这时期以前的日本历史的研究。
      因为假如不作这样的研究,就不能够理解和评价日本和它的领导者的嗣后行动。       起诉事实所包括的期间,正是日本在内政和外交上十分活跃的时期。”(见《判决书》第7页)       四、批驳日本坚持叫“918事变”       ④“从‘918事变’的爆发到战争结束为止,日本历代内阁都不承认在中国的敌对行为是战争。
      他们坚持地称它为‘事变’。以此为借口,日军当局主张战争法规不能适用于这一敌对行为的实行。”(见《判决书》第479页)       五、日本坚持叫“事变”,目的之一是不承认战俘,把中国的俘虏当做“土匪”处理       ⑤“国际联盟在1931年12月10日的决议中决定设立李顿委员会并命令作事实上的停战。
      日内瓦的日本代表当接受这个决议时,曾声明说,他是在下列了解下接受这个决议的,就是说这个决议不得妨碍日军在满洲对‘土匪’所采取的必要行动。日本军部根据对决议的这项保留就继续对中国军队采取敌对行为。日本军部主张说:日本和中国之间没有存在着战争的状态;纷争只是‘事变’,所以不能适用战争法规;抵抗日军的中国军队不是合法的战斗员,仅仅是‘土匪’。
      为了消灭在满洲的‘土匪’,所以开始了无情的作战。”(见《判决书》第482页)       六、日本1938年又正式决定叫“77事变”       ⑥“因为日本政府把中日战争正式称为‘事变’,把在满洲的中国军队看做‘土匪’,所以陆军拒绝给战斗中被俘虏的人以俘虏的资格和待遇。
      据武藤说:在1938年已正式决定,依旧称中日战争为‘事变’,并以此为理由,依旧拒绝将战争法规适用于这次的纷争。而东条也对我们作了同样的供述。”(见《判决书》第483页)       七、日本坚持叫“77事变”是蔑视国际战争法规的犯罪       ⑦“国际联盟和九国公约签字国的布鲁塞尔会议,都未能阻止日本对中国所实行的所谓‘膺惩’战争,即自1937年在芦沟桥所爆发的敌对行为。
      日本将中日战争作为‘事变’处理的这一方针,一直没有改变过。就是在设立了大本营以后,对于在对华战争进行中如何励行战争法规一事,也没有作过任何的努力。在1937年11月19日的内阁会议中,正象陆军大臣当时所说的一样,只有在‘事变’的规模达到了需要宣战的程度时,才能认为设立大本营是适当的。
             日本政府和陆海军,虽然组成了完全的战时态势,但依旧把中日战争作为‘事变’来处理,并借此而蔑视了战争法规。”(见《判决书》第483页       八、起诉书中罪状的认定:日本侵略目标是发动“二战”          ⑧“起诉书中的第一项罪状是控告全体被告与其他人等,参加了这一共同计划或阴谋的拟定和执行。
      并认为这一共同计划的目的,系欲为日本取得对东南亚、太平洋及印度洋,以及该地区内与其接壤的国家或岛屿之军事、政治、经济的控制地位。为达到此目的,日本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具有同样目的之国家,发动侵略战争,以对付反对此侵略目的的国家。       早在1928年以前,原来的被告之一,现因精神状态而为本判决所除外的大川,曾公开主张由日本使用恫吓,必要时则使用武力将日本的版图扩大到亚洲大陆。
      他还主张日本应统治西伯利亚东部及南洋群岛。他预言说,他所倡导的道路,必然使东方和西方之间发生战争,日本在那个战争中,将成为东方的战士。他所倡导的计划得到了日本参谋本部的鼓励和帮助。在这个计划中所述的目的,在实质上,正就是我们对阴谋目的所下的定义。
      我们在检讨事实时,曾注意阴谋者们在以后所作的许多声明中有关阴谋的声明。他们在重要问题上与大川的早期言论并无任何区别。       并为达到阴谋的目的而走向他们所计划中的战争。”(见《判决书》第563-564页)       九、918战争之后,战争连绵不断是“二战”特点之一       ⑨“为达到他们的日本统治远东这一最后目标所需要的攻击。
      在1931年,他们发动了对中国的侵略战争,占领了满洲和热河。到1934年,他们已经开始侵入了华北,在华北驻兵,并树立了专为他们的目的而服务而组织的各种傀儡政府。自1937年以后,对中国继续进行了大规模的侵略战争,侵略了和占领了许多中国领土,设立了仿效上述形式的各种傀儡政府,并且开发了中国的经济和天然资源以供应日本之军事的和一般人的需要。
      与此同时,他们已长期的进行了企图发动对苏侵略战争的计划和准备。他们的意图是一俟有方便的机会,就去占领苏联的远东领土。他们也老早就认识到,他们开发东亚和他们对西面以及西南太平洋岛屿的企图,将使他们与美国、英国、法国及荷兰引起纷争,因为这些国家要保护他们被威胁的利益和领土。
      因此他们也老早就从事了对这些国家作战的计划和准备。”(见《判决书》第565页)       十、日本早在918战争之前,就计划、阴谋、准备、发动“二战”       ⑩“为实行侵略战争的这类广泛计划,对这类侵略战争之长期的复杂的准备以及其实行,并不是一个人的工作。
      这是为了达到共同目的、欲实行共同计划而从事活动的许多领导者的工作。       他们的共同目的是借准备和实行侵略战争来确保日本的控制,这是一种犯罪的目的。实际上不可设想还有什么比阴谋发动侵略战争和实行侵略战争更严重的罪行;因为这种阴谋是威胁了全世界人民的安全,而它的实行是破坏了全世界人民的安全。
      这类阴谋的可能结果及其付之实行的必然结果,是使无数的人类遭遇死亡和痛苦。       本法庭对于第一项罪状中是否因违反所附的详细载明的条约、协定及诺言而反对侵略战争的阴谋一节,认为没有考虑的必要。因为实行侵略战争的阴谋就已经是最高限度的犯罪。
      本法庭认定,业已证明在第一项罪状中所主张的实行侵略战争的犯罪阴谋是存在的,但是只以对上述目的所肯定的范围为限。”   (见《判决书》第566-567页)       十一、中国人再也不能跟着日本人叫“918事变”       11 “日本政府不承认这次‘事变’为战争,并主张对于这种战争不能适用战争法规,而被俘获的中国人也不能享有俘虏的身份及权利的资格。
      东条英机知悉这种可怖的状态,却从未曾加以反对。”(见《判决书》第605页)。

    六***

    2018-02-07 2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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