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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共同生活的姐妹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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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共同生活的姐妹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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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1-09 16:08:21
  •   继承权是法定的,不会因为没有一起生活而丧失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
      法定继承人。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条件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绝对丧失)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而丧失继承权的,属于继承权的相对丧失。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绝对丧失)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当然丧失继承权。

    绯***

    2018-01-09 1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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