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还针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其他违法行为设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除了严重违法行为,新食品安全法还针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其他违法行为设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除了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五种严重违法行为外,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还针对监管部门的其他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违法行为包括:(1)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2)未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3)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在有违法行为的同时,还需要有“造成不良后果”的结果要件,才适用该条的法律责任。但总的而言,不良后果的要件比较容易具备,例如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等,均可满足不良后果的要求。应该说,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而言是比较严格的,特别是第(3)项的规定,有类似“兜底条款”的作用,即但凡监管部门没有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定职责,不论职责大小、任务轻重,只 要有不良后果,就都可追究法律责任。
这一法律责任条款的设定,有利于倒逼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全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当然,处罚的设定需要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后果相匹配。从整体上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如获知信息不按规定上报、不按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不配合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在违法行为的性质上不算太严重,特别是不履行信息的互相通报等职责,因此,相应的法律责任也较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要轻一些。
具体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答: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 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详情>>
问: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法律咨询: 情况是这样的,我和姐是同母异父,她的生父去世后,母亲...
答:这调解协议可以作废吗?我老婆没签字,夫妻财产是共有的, 我老婆要上诉,想请法律高手支支招,我不相信在法律上分家,都分给女儿,儿子没份的,(就是想不通,窝囊) 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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