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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否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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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否同时主张?

生育保险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否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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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5 15:00:12
  •   生育保险津贴,指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而产假工资,则指的是用人单位在女员工产假期间支付的工资待遇。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女员工是否能够同时享受,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存在争议的一个问题。
      有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已经为女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其在产假期间也没有提供任何的劳动,并且生育津贴的数额也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的,因此,用人单位无须再向女职工支付产假工资。如《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规定“从业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女员工在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其也应当与普通劳动者一样,领取产假期间的工资,理由是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而目前国内绝大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也均是按照该观点进行认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充分保护女职工的权益,一般认为,若女职工的工资低于或等于生育津贴的数额,则以生育津贴为准,用人单位无须再支付款项给女职工;但若女职工的工资高于生育津贴,则女职工除了生育津贴外,用人单位还应当补足女职工工资与生育津贴之间的差额。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基于劳动法的社会法属性,其较为倾向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若用人单位同意在女员工领取生育津贴的同时再额外支付产假工资,法律是不禁止的。此外,若用人单位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可以享受产假工资,则该制度对用人单位也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制度的规定支付产假工资,如果没有支付,女员工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
      

    姐***

    2016-12-05 15: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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