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寄存贵重物品没有声明,保管人对该物品的毁损、灭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王某春节期间到某超市购物时将随身携带的皮包存放在超市的存包处, 存包处工作人员给了他一个标明“18”的号码牌。两小时后,王某购物结束 取皮包时,存包处工作人员发现由于购物存包人多,自己误将王某的皮包付 给了标明。的号码牌的顾客。王某称包内有手机一部(价值3500元)、 现金1000元,要求超市赔偿上述损失4500元及皮包(价值500元)损失, 共计5000元。
超市认为存包并未收费,而且已经在存包处的醒目位置悬挂了 “贵重物品及现金请随身携带”字样的提示牌,因此只能按皮包价值进行赔 偿。王某于是以该超市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其经济损失 5000 元0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没有向保管人声明的,该 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合同法》第三頁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 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 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寄存人单就货 币、有价证券或者珠宝等贵重物品进行寄存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声明的 内容是保管物的性质及数量,保管人在验收后进行保管,或者以封存的方式 进行保管。
如果寄存人将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夹杂于其他物品 之中,按一般物品寄存,且在寄存时未声明其中有贵重物品并经保管人验收 或者封存的,如果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与一般物品一并毁损、 灭失,'保管人不承担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毁损、灭失的损害赔 偿责任,只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所谓“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就是 寄存人得不到相当毁损、灭失价值的赔偿,而只能得到通常情况下,按在相 同情况下普通人所能确定的该保管物的价值。 本案中,超市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王某并未做到将寄存的手机、现金等贵重物品向超市的工作人员 声明,因此超市对王某手机、现金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能“按照一般 物品予以赔偿”,在本案中就是其皮包的价值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超市 赔偿王某损失500元。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顾客在超市 存包应属于保管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 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 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 偿的,保管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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