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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食品安全法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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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新食品安全法关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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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4 14: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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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预防性原则,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需要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问题予以规范。国际上关于转基因标识管理主要分为四类:一是自愿标识,如美国、加拿大、阿根廷等;二是定量全面强制标识,即对所有产品只要其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阈值就必须标识,如欧盟规定转基因成分超过0。
      9%、巴西规定转基因成分超过1%必须标识;三是定量部分强制性标识,即对特定类别产品只要其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阈值就必须标识,如日本规定对豆腐、玉米小食品、纳豆等24种由大豆或玉米制成的食品需进行转基因标识,设定阈值为5%;四是按目录实施强制标识管理,即凡是列入目录的产品,只要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是转基因作物加工而成的必须标识。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此种标识方法,凡是列人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标识目录的转基因生物及其直接加工品,都应该按规定进行标识,以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对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转基因食品安全基本状况。
       世界卫生组织以及联合国粮农组织认为:凡是通过安全评价上市的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一样安全,可以放心食用。迄今为止,转基因食品商业化以来,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中尚未有因转基因导致或引起的报道。美国是最早商业化种植转基因作物的国家,转基因抗虫玉米和抗除草剂大豆的种植面积已分别超过玉米、大豆面积的90%。
      美国市场上70%的加工食品都含有转基因成分。欧盟部分成员国也积极推广种植转基因作物,2013年西班牙、葡萄牙、罗马尼亚、捷克和斯洛伐克等5个欧盟国家抗虫玉米的种植面积已达到14。 8万公顷,其中西班牙种植面积最大,占 其种植面积的94%。
      我国从2000年开始大量进口大豆,近几年,我国每年都进口 5 000多万吨以上的大豆,这些大豆按现有的品种和技术水平来测算,需要4亿多亩耕地,这个面积接近目前玉米或者水稻的播种面积。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立法和监管现状。 自2001年以来,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制定实施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4个配套规章,国家质检总局施行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根据上述法规和规章,我国转基因生物的具体管理制度包括: 一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含义和范围。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1)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2)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3)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4)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二是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是具体管理制度。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 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 四是研究与实验管理。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和试验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业部的批准。
       五是生产、加工和经营许可。(1)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2)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六是转基因生物进口与出口管理。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向中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向中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等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三)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 根据2002年《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的内容包括: 一是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实行标识制度。
      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由农业部商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二是县级以上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审査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口岸的标识检查验证工作。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三是转基因生物标识的标注方法。(1)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 注“转基 因XX”。
      (2)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X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x”。(3)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xx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XX,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根据该办法,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共5类 17种转基因产品,包括:(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自首批标识目录发布至今,我国批准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仅有棉花和番木瓜,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有大豆、玉米、棉花、油菜和甜菜5种作物。目前,转基因木瓜未列人我国首批标识目录,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农民小规模分散种植的木瓜仍占较高比例,农民直接到农贸市场销售,这样很难做到对所有木瓜进行标识。
       据此,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要求有两层含义:一是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进行显著标示;二是按照规定进行标识。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转基因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方面的行政法规就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因此转基因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进行。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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