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
是否可以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具有从属性和非强制性。这种从属性首先表现在劳动者实施劳动行为时,必须让 渡自己对作息时间支配的自由,服从用人单位的时间安排。在工作内容 上,劳动者也不得自行决定劳动的方式和内容,必须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其劳动过程。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指示,例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力的配合与调整、工作岗位的操作规 则、工时、工作地点、工作方法、程序等。这种对于指示的从属性进而扩展到对用人单位惩戒权的遵从。当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处理决定, 且该决定最后并未在法律上被否决时,劳动者就必须接受和遵守。
劳动 合同履行中的从属性也表现在经济形态上,即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并不属于劳动者,而是归用人单位所有。劳动者并不是为自己的经营而劳 动,而是从属于用人单位,为了用人单位的经营需要而劳动,在劳动中 既不使用自己的生产工具从事劳动,也不能自行决定劳动的强度、频率和劳动成果的数量与质量。
这种从属性产生的依据在于用人单位基于经 营需要而对生产的组织、结构、设备有充分的支配权与管理权,如生产工 具或器械属于用人单位所有,通常虽由劳动者使用,或偶有劳动者自备工具的例外,但不影响生产或操作工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法律要素。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不但提供劳动场所、生产工具,还提供生产所需的原料。
由于用人单位对生产的原料自始享有所有权, 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便不会影响劳动成果所有权的归属,也不会 发生劳动成果所有权的变更。尽管劳动合同的履行具有如此强烈的从属性,但我们仍需强调劳动合同履行对于劳动者的非强制性。这里的对于 劳动者的非强制性不仅仅是在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层面上提出的,其重点 在于强调劳动者的劳动是不能强制的。
即使劳动者是因其主观上的故意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强制其履行。在被强制的状态下为用 人单位提供劳动,无论这种强制是来源于法律上的诉讼,还是来源于诉 讼以外的其他方式,都不得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构成强制。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旷工,或不经预先告知即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以采 取法律和合同允许的行为,但没有强制劳动者劳动的权利。
对于强迫劳 动者劳动的,《劳动法》第96条第1项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 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 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答:首先,“如在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出辞职,需提前半年提出并且调换到非关键岗位满半年后才能批准”,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无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详情>>
答:非常正常,而且是很好,对胎儿是很好的,因为胎盘成熟是指胎盘老化,对胎儿的营养吸收有障碍,现在还是0级,那就证明你的胎盘很年轻,很好啊,我也是25周,也是0级,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