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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合同的性质是车辆保管合同还是场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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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合同的性质是车辆保管合同还是场地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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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3 17: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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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关于停车合同性质的认定存在分歧,判断停车人与场地提 供者之间是否为车辆保管合同,关键是看场地提供者是否能控制车辆,停车人
    是否将车辆交付给场地提供者。只要停车场地为封闭场所,停车场地出入口处 设有保安岗亭或电子刷卡闸机等设备,车辆出人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如查验、 刷卡等),就可以认定场地提供者能够控制车辆出人。
      而考察车辆是否交付给 场地提供者,不以交付车钥匙或行驶证为必要条件,停车人将车辆停放在符合 上述条件的停车场中,驶离须经场地提供者同意,即完成了交付行为,停车人与 场地提供者形成了车辆保管合同。 现实中,停车场提供给停车人的停放凭证上或者在停车场入口的告示牌 上,常常有类似“只提供场地停放车辆、不负责车辆保管”的免责声明,这类声明 不应当作为考察当事人合同性质的考虑因素。
      因为在停车场地资源紧张的现 状下,停车场与车主之间的缔约地位不平等,而且根据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等相关规定,经营者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所 以不能依车主明知停车场免责声明仍停放为理由来认定车主接受了此类免责 条款,也不能以停车场的单方声明作为判断停车合同性质的因素。
      

    M***

    2016-12-03 17: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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