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走私罪的,量刑看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长短,分别依照下列规定惩处: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充公财产;情节特别相当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惩处。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反感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相当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充公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在五万元以上反感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被判罚金,并对其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相当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置的,按照总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纳税额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