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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对违约金的约定上限是多少?


      		
放*** | 2024-03-04 13:30:02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2024-03-04 13:30:55
  • 在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上限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数额,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一般来说,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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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约定上限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数额,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一般来说,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根据司法解释,合同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也就是说,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适当降低违约金支付比例,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此外,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违约金的约定应当结合具体情况,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所以,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上限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数额,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约定和裁决。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调整。
    P*** | 2024-03-04 13:30:55 0 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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