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是否应该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
医疗损害责任是否应该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以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作为 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但是医疗事故鉴定公信力不足及 受害人所获得赔偿金较低,导致医患关系紧张。事实上,在实务操 作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 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亦只是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参照依 据。
现实中出现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张损害赔偿的二元局面。本条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承担过错损害赔偿,亦即明 确否定了以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作为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 要件。 第五十五条【说明、告知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 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 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 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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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案中患者唐某服毒自杀是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但 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经审 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 件的,应...详情>>
答:你好: 根据你的叙述,有可能是功能性子宫出血。不必过分紧张,大多数女性随着月经周期的稳定会自发消失,如果反复出现,或者流血比较多,可以到医院就诊。如果治疗多次效...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