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运输中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在运输中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赔偿中,有三类主体都与致害的高度危险物有关。这三类主体分别是:发送高度危险物 的所有人、占有人和管理人,接受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和 管理人,以及高度危险物的运送人。对此,有三个处理规则: 第一,在不同的所有人、占有人和管理人之间运输的易燃、易 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因其固有的高度危险性质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其向受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高度危险 物的发送人和接受人都要承担责任,其形式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 既可以向发送方请求赔偿,也可以向接受方请求赔偿,还可以向双 方请求赔偿,任何一方都有责任进行全部赔偿。 第二,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已经实际承担责任的一方可 以依据合同法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 权。
根据买卖标的物风险转移的规则,由对物享有所有权的一方 实际承担损失。也就是说,造成损害之时,谁对高度危险物享有所 有权,就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需要注意的是,在运输途中的高度危险物因其固有的高 度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运送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过错 推定责任原则。
原则上推定其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运送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失的,就不承 担民事责任。
答: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在运输、装卸、生产、使用、储存、保管过程中,于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化学物品...详情>>
问:请帮我看看化验单.肝功和两对半我老婆一年前怀孕的时候查出有乙肝.07年7月又去做...
答:是小三阳,肝功正常,查DNA来了解传染性.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