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侦查机关扣押书证、物证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扣押物证、书证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发现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强制扣留的一种侦查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侦查机关有权扣押的物品、文件包括:①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②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③违禁品;④对于与案件有无关系一时不易分清的物品、文件也应当扣押,待查清后再作处理。
扣押物证、书证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规定:(1) 扣押物证、书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执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均无权行使扣押权。(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退还原主或邮电部门。
被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发出的,或者直接寄给犯罪嫌疑人的,或者寄给他人转交给犯罪嫌疑人的,或者寄给犯罪嫌疑人转交他人的邮件、电报。(4)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经查明与案件关的,应当在3日内退还原主或部门。(5)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6) 对于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录像后封存。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或录像。对查获的违禁品、毒品、秘密文件、图表资料、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能附卷的附卷,不能附卷的,拍成照片或录像,存入卷内。
答: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强行扣留与案件 有关的物品、文件和视听资料的一种侦查措施。我国《刑事诉讼 法》第114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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