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征答(二)房屋买卖没有过户,出卖人是否可以无故反悔?
甲乙双方鉴定了房屋买卖合同,甲为出卖人,乙为买受人。房款交付,房屋交接,但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此时,甲方无故反悔。请问:法律允许吗? 如果诉诸法院,法院如何判决?
我们国家实行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但登记与效力的关系和区别是什么?登记与否是否就是效力的代名词? 答:合同的登记制度与合同的生效时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一般只要该合同符合法定构成要件,其合法成立并能够生效。至于是否要办理登记,应视具体情况,有些可以自愿登记,例如双方买卖电脑,可以办理登记也可以不登记;有些法律规定强制登记,例如航空器等所有权的转移,否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特殊情况下登记制度是生效要件,例如林木、房屋、车辆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如果原来的出卖人将房产又作了处分并办理了变更登记,则原来的买卖肯定不能对抗具有公示和证明效力的过户登记。但是,如果没有这种情况而仅仅出现在买卖双方,则会是怎样的情形? 答:本案中,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乙方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支付价款,而甲方虽然交付了标的物即房屋,但没有完成附随义务即协助办理过户,所以此时甲方反悔,乙方完全有理由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如果乙方同意解除合同,也可以返还甲的房屋并要求甲方返还房屋价款、承担违约责任。 。
登记产权是在物权上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房产证上是你的名字东西就是你的,这是已经得到了。 但是合同是债权。期待权。也就是你还没有得到的东西你期望得到。 本题目中,甲乙双方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房子还是卖方的,不发生物权转移。但是这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 个人认为,书面合同已经签订,房款交付,房屋交接。说明双方都已经履行了合同项目下的主要义务。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没有免责是由,买方可以要求合同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没有那麽复杂。 此为---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法院应当判决合同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出卖方有义务配合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中涉及到2个问题:合同 和 所有权。 如果我是承办法官会如此判决: 一、买卖合同未生效,予以终止; 二、卖方支付买方违约金人民币+++元; 三、房屋归卖方所有。
甲方违约行为;应双倍返还。
我国对房地产类不动产采取登记确权政策,即谁登记谁拥有,因此,产权证上的登记人,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起生效,产权过户同时付清房款后合同履行完结。 甲乙签订的协议如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现甲方反悔,分情况来讲:一合同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过户,该期限未到,甲方反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也会支持乙方的诉求。二合同对过户没有约定期限或期限已过,无特殊情况甲方的诉求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甲方反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由双方约定。房屋买卖合同,也有约定定金的。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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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法有效,甲方无法定事由请求法院认定无效或者要求撤销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本案房款交付,房屋交接,说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从效率优先出发,乙方可以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甲方继续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甲方无故反悔是违约行为。但由于国家实行房产登记制度,法院会判处该房归甲方所有,但甲方须返还乙的购房款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答:1、对方有婚外性行为,是否属于主张自己多分财产的理由和情形? 答:不能。虽然对方婚外性行为是不对的,但不是主张多分财产的法定事由。也就是“婚外性行为”与“离婚时...详情>>
答:你好: 根据你的叙述,有可能是功能性子宫出血。不必过分紧张,大多数女性随着月经周期的稳定会自发消失,如果反复出现,或者流血比较多,可以到医院就诊。如果治疗多次效...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