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
甲教唆乙抢劫,乙欲为,甲阻之。乙为之,既遂。 问:甲乙是否为共同犯罪。 请附法理。 谢谢
甲乙当然是共同犯罪,不应该有任何的争议。 首先,教唆犯是法定的共同犯罪的形式之一,只要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的罪,即成立共同犯罪。“甲教唆乙抢劫,乙欲为而为之,且既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毫无疑问是共同犯罪。根据共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理,甲也应承担既遂的责任,只是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处罚。 其次,关于犯罪中止,应该是“自动放弃犯罪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两者同时具备才能成立。而本案中,甲只是阻止乙,但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不能成立中止。况且,即便是中止,也不能否定他们共同犯罪的性质。
当然是共同犯罪! 确定是共同犯罪 “甲阻之。乙为之,既遂” 也就是说甲阻止的行为缺乏有效性 那么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甲教唆乙抢劫,乙欲为,甲阻之。……属于教唆行为、犯罪(教唆)中止。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安生的,是犯罪中止。 乙为之,既遂。……属于为者故意犯罪。 不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此案不具备其要件。 没有共同故意---是基本特征。
答:16万 甲乙盗窃已经驾驶了,犯罪既遂!成立共同犯罪,两人的犯罪金额都是16万!后面的与本题无关,是为了迷惑考生详情>>
问:经前经常出现下腹部左边或右边疼痛经前经常出现下腹部左边或右边疼痛,我很困扰也很担...
答:还是到医院检查治疗的好 这里回答不了专业问题 不要担心不要怕详情>>